打包放款(PACKING FINANCE)又称信用证抵押贷款,是指出口商收到境外开来的信用证 ,出口商在采购这笔信用证有关的出口商品或生产出口商品时,资金出现短缺,用该笔信用证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出口货物进行加工、包装及运输过程出现的资金缺口。
1.在本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 进出口 经营权、在银行开有人民币帐户或外汇帐户的企业。
2.出口商应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状况良好、领取贷款证、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
3.申请打包放款的出口商,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已从有关部门取得信用证项下货物出口所必需的全部批准文件。
4.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且信用证的结算不能改为电汇或托收等其他的结算方式,开证行应该是具有实力的大银行。
5. 信用证条款 应该与所签订的合同基本相符。
6.最好能找到另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提供抵押物。
7.出口的货物应该属于出口商所经营的范围。
8.信用证开出的国家的政局稳定。
9.如果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该笔打包放款应该在议付行办理。
10.信用证类型不能为:可撤销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备用信用证、付款信用证等。
11. 远期信用证 不能超过90天。
1.信用证正本
2.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3.外销合同
4.境内采购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
6.贷款证
7.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
8.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9.法人代表证明书
1.最高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
2.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15天,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3.展期: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时,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4.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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