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单付现)是近年来才逐渐出现的一种做法,是出口商发货后将单据交予进口商后,进口商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是否是T/T付款的另一种说法不是很清楚,从其操作 流程 看有些相似,只是出口商常常将单据交予银行,由银行通过其中介行转交进口商。在 国际贸易 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和 信用证 。前两者为商业信用,后者为银行信用。CAD属汇付范畴,具有商业信用性质。使用这种结算方式风险较大,首先是进口商收单后方付款,是否履约付款取决于进口商的信誉;其次,虽然银行有时接受这种方式,但做法不尽相同,有的银行以D/P方式处理单据,有的直接以CAD方式办理。这种结算方式毕竟不是托收,如何处理CAD业务,目前尚无国际惯例可以依循,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庭,对各方都有不可测的风险。
CAD操作失易误造成收汇损失
国内某出口企业A公司向希腊买家出口一批总金额为172320美元的化工产品,包括:15000美元的林丹,支付方式为D/A90天;157320美元的乐果,按照50êD、50%D/A90天方式支付。货物出运后,买方在支付了39320美元的货款后拒付余额。由于A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遂将上述逾期应收账款余额133000美元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追讨,买方只承认78660美元的债务总金额,并以A公司承诺的合资、进口等问题均未解决为由,欲追究A公司责任;债权和债务抵扣后,买方最终提出以40000美元了结债务。
初看,损失(至少是部分损失)看似仅仅源于买方信用问题和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实际是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对 国际贸易 结算的了解程度不够造成了出口收汇损失。外贸知识
先看157320美元的乐果,按照50êD,50%D/A90天的方式支付。无论支付方式如何,货物只此一批,承运人只签发一式三份的提单。由于货值的一半要按照CAD方式支付,也就是说买方要在付清一半的乐果货款给代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并且承兑另一半货款汇票的情况下才可以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其次,由于15000美元的林丹是和157320美元的乐果一同出运的,使用的是同一张提单、发票和 报关单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同时承兑总金额为78660美元与15000美元之和,即93660美元的汇票,才可以取得乐果和林丹的货权。
因此,如果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操作的话,债务余额应该为:出运金额172320美元扣除50êD付款赎单部分78660美元和债务人已还款金额39320美元后的余额,即54340美元,而非A公司损失的133000美元。
A公司对此的解释是:“我公司与许多国外客户都采取CAD的付款方式,习惯上我们与国外客户视其为T/T付款方式。因此涉及到CAD成交时,所有单据并不通过银行交单和邮寄,而是自行寄单,客户见单付款。所以我公司和客户均认为CAD与T/T的付款方式一致。”很明显,A公司对CAD支付的概念与O/A放账支付的概念发生了混淆。
CAD托收和D/P托收似是而非
在有关专业资料对CAD 术语 的解释中,均明确表明CAD的操作模式基本与D/P即期相同。甚至在有些资料当中,把CAD托收和D/P托收视为同一操作。
在此,A公司把CAD误作为O/A放账操作,自寄单据(这些单据中当然也包括了提单)给买方,丧失了通过银行等中介协助控制货权的有利地位,加大了收汇风险,使唾手可得的USD78660货款付之东流。而且,由于没有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托收,也就没有了买方承兑的汇票,间接造成了A公司对债权总额的举证困难,同时也丧失了依据票据法追究买方责任的可能。
尽量避免采用CAD支付方式
虽然CAD支付方式出现得较晚,但它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买卖合同中。由于国际现行的《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2规定,只对“托收”这一较大的概念进行了规范,并没有具体指出CAD支付方式应该如何操作,这就造成了部分外销人员理解上的错误。因此造成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相关外贸和银行从业人员对CAD支付操作规则不了解,操作失误,导致风险失控,发生收汇损失的案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引起格外注意。
无论通过银行寄单与否,切不可放1/3正本提单给进口商。有的进口商可能找出种种理由,要求出口商同意不付款情况下放一份正本提单,一旦放给进口商一份正本提单,那么出口商的物权就丧失了。众所周知,三份正本提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生效后其余两份主动失效。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不失为安全措施之一。但保险公司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比较严格,对一个进口商的批准限额很有限,如采用远期CAD方式,则不可能做大规模。
采用保理业务方式,确保收汇安全。涉及四方当事人的保理业务机制有两种:用保理机制和双保理机制。我国银行大多采用双保理机制。随着 信用证 在 国际贸易 交付方式中比重的下降,保理业务机制将在我国出口 贸易实务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保理机制保护下出口商可采用放帐(O/A)、承兑交单(D/A)等更利于进口商的支付方式。
综合运用出口信用险、保理机制、进口商资信、扩大出口规模,实现规模效益。
通过银行交单时,应指示委托行在给代收行面函(COVER)中注明进口商付款后变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转化为D/P托收业务。
从企业获得收益来讲,出口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回收货款,这个最明显的道理再简单不过。可是,有时为了达成交易,我们盲目答应外商苛刻的付款方式,最终货失款空,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应尽量避免采取CAD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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