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证结算,单据的确认首先是议付行和开证行的确认为准,而不是以客户(进口商)确认。议付行和开证行在接到受益人(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之后,确认所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要求相符,则接受单据并承担付款的义务。如果有不符点,则议付行或开证行就可以拒绝付款。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第二付款责任人。即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要先行支付货款,买下全套单据,再向开证申请人提示,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或承兑赎单。
至于单据有不符点,可以有两种方式处理:
1)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凡是来得及并可以修改,就直接修改这些不符点,使之与信用证相符,从而保证正常议付货款。
2)在议付行交单时发现有不符点,但已来得及修改,或单据到开证行被发现有不符点,此时已无法修改,则可以通知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说明单据出现的不符点,请他来电确认接受不符点,同时找开证行表示接受单据的不符点,则仍可以收回货款。
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只是单据上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而无货物质量的问题或不符,否则进口商是有可能不接受货物质量的不符的。
上述(2)这种交单收汇,实际上已经是由信用证性质变成了托收性质,即由原来信用证的银行承诺的第一付款责任的地位,退为托收银行的地位。这种变化是因为单证不符而引起的。所以风险加大了。
3)因此,信用证结算的首要问题就是一定要做到“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这样才能保证安全收汇!这是做信用证结算所必须重视的首要问题,来不得半点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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