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彼此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建立一流的商业信誉,才可以在国际贸易中采用变通的方式开展贸易。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原有的贸易渠道进一步得到巩固,而且为贸易提供了便利化,可促进贸易的发展,对彼此都是有益的。
本文通过具体贸易实务与贸易规则及理论的对比,也许对那些从事国际贸易的从业人员和理论工作者有参考、借鉴之处。
一、对托收的规定
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对托收的定义是: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对于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又称银行托收。其基本做法是: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或不开立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随着贸易双方的相互了解,贸易关系的建立,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的方式。按照向进口人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当然,对于出口商采用D/A付款方式要比D/P付款方式冒更大的风险,至于采用哪种方式,这就完全凭双方的信誉来决定。
从规定可以看出,不论采用D/P,还是采用D/A,交单都要经过银行。事实上,这种经过银行的付款方式受到挑战。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合同及所有的单证上的付款条件仍然标明D/PATSIGHT,但所有单证却不经过银行交递”,该做法自然有其道理。
二、不经过银行的D/PSIGHT付款
【案例】:1993年开始,笔者在泰国代表中国公司做出口贸易。那个时期,泰国的经济环境很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进口商也显得比较大方和富有,根本不计较开L/C的费用,1993年和1994年对所有的客户都做L/C付款,经过贸易往来,彼此相互了解,发现他们的信誉确实普遍很好。从1995年开始,对付款方式做了调整,按照资信情况不同将客户分为A、B、C、D、E(优级、良级、一般、较差、特差)五级。对于A级采用T/T60天付款,签合同后发货,之后将全套单证用UPS或DH L直接快递于客户,客户于收到单证起60天内将全部货款付清;对于B、C两级基本上采用通过银行的正规D/PSIGHT付款;对于D、E两类(占总客户比例不到20%)始终坚持L/C付款。
1997年7月,东南亚发生了金融危机,泰币的大幅贬值,给进口商带来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即使最好的客户,你也不得不担心其付款能力。所以我对所有客户都要求L/C付款,对客户而言似乎是雪上加霜。贸易谈判中强调,宁愿在价格上作出适当的让步,也要坚持L/C付款。做贸易的人都知道,当采用D/PSIGHT付款时,货到目的港,客户不提货所面临的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作出让步,被迫降价;二是退货,原路返回;三是转售。还是谨慎为好。当然,很多客户是不太满意开L/C的。
随着经济危机的消退,泰国经济进一步好转,客户对开L/C抱怨不止,所有的客户反映银行收费很高,要求采用变通的方式,全部单证不要经过银行传递,要直接快递于这些进口商。就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变通的D/PSIGHT付款方式诞生了,即“PAYMENT BY T/T AGAINST FAX ALL THE DOCU-MENTS”。其具体做法是:(1)出口商与进口商经过贸易谈判达成一致,同意采用变通的D/PSIGHT付款方式;(2)签订合同时标明付款方式为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AT SIGHT);(3)发票、汇票等所有单证同样与合同一致标明D/P AT SIGHT付款方式;(4)货物装运后一周之内将所有单证传真(FAX)与进口商;(4)进口商收到COPY单证之后,以不影响报关为限,T/T全部货款与出口商;(5)出口商收到进口商的T/T付款后,用UPS或DH L等快递方式将全部单证直接快递进口商;(6)进口商收到全部单证后,委托报关提货。这笔生意就算结束。
这样做的好处:(1)变通的付款方式汲取了D/P、D/A、T/T的优点,即见单(COPY)付款、带有协商性、带有预付性,是三者的最佳组合;(2)加速双方资金周转,提高资本营运效率;(3)进口商有更加机动的时间,选择合适的汇率换取外汇付款;(4)进口商节约了通过银行付款的一切费用(按金额收费、按单数收费、通知费等);(5)进口商可以依据船到目的港的时间,掌握报关时间来决定付款时间和取得全部单证的时间。(6)缩短出口商的收汇时间,银行无法压汇;(7)如果出口商收不到进口商的付款,所有原始单证仍在出口商手中,更加有利于处理问题,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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