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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三种特殊类型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

时间:2022-06-17人气: 作者: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践中多由与涉案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

一、专利权人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也称“自提无效”,这乍看不可思议,但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一旦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就不能再进行修改,既没有日本的“订正”程序,也没有美国的“再颁专利”程序,仅可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给专利权人提供修改其权利要求的机会。专利权人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的情形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专利授权后的修正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请求自己专利无效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否则将不会被受理。一是只能请求部分无效,不能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只能使用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三是只能由全部专利权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由俗称的“稻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由所谓“稻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稻草人”的出现源于《专利法》第45条之规定,该规定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限制无效请求人的身份,允许通过与专利权无利害关系的“稻草人”代为提出无效请求,看不出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有什么关联,达到隐藏无效请求人真实身份的目的。

专利权人想要利用无效程序稳固自己的专利权,除了亲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外,也会采用“稻草人”提出无效请求,这样可以规避限制条件,使得无效案件得以顺利受理。由专利权人及专利权人操控下的“稻草人”形成一个“正常双方”无效案件,同样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实现验证专利权稳定性、进行合理修改等目的。

三、专利代理师是否有权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法》第45条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2019年3月1日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仅具有专利代理资格而未执业的人员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一点已经记载在现有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专利代理师在承办专利代理业务过程中利用获取的相关技术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从而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仅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未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人员并不属于本条款规制范畴。

那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能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上述规定,《专利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专利代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故《专利法》的效力高于《专利代理条例》。执业的专利代理师依据《专利法》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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