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提出的促进投资自由便利的重要举措。近日,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提出承诺即入制的定义: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对具有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相关领域,实行强制性标准管理,原则上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商事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方式。
《规定》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科学的研判评估机制,对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中具有强制性标准的,商事主体按照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有效管理的,可以采取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实施行政管理。实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及备案受理机构,由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提出,监管机关应当建立与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对承诺即入商事主体的投资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市场准入退出风险、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重要产品和特种设备风险、市场交易秩序风险等“四种风险”,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科学智慧监管等“五类监管模式”。
《规定》提出,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实施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还对有关备案事项、监管措施、法律及行政责任等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