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提出9个方面42条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促进湖南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等各环节,法院需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具体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办法》明确,法院对11类涉企案件要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涉企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为责任主体,庭长、分管院领导承担监督责任。在立案阶段,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依法选择先行调解、速裁等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在保全阶段,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审查企业变更、解除保全的申请;在执行阶段,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重点评估执行时机、策略和方法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确保公正高效执结。在刑事审判中,要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法准确甄别涉案财产;在行政审判中,要对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的影响评估,应充分听取企业的合理意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在民商事审判中,要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审慎审理股权类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