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是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任全国政协委员的第20个年头。长期以来,周汉民不忘初心、履职尽责,持续关注中国改革开放。在他看来,去年中国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体现了中国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意愿和决心。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周汉民聚焦扩大开放,带来了《自贸区要率先成为数字贸易示范区》《以申请加入CPTPP为契机,妥善应对争端解决机制分歧》2份提案。围绕如何推进中国数字贸易发展这一热点话题,周汉民接受了国际商报记者的专访。
国际商报: 您提出“自贸区要率先成为数字贸易示范区”这一提案,是出于什么考虑?
周汉民:近年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字贸易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据世界贸易组织预测,到2030年数字技术将促进全球贸易量每年增长1.8~2个百分点,全球服务贸易占比将从2016年的21%提高到25%,以数字贸易为核心的全球贸易竞争格局正在重塑,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争夺日益激烈。
CPTPP作为迄今为止全球范围内最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更侧重于提高数字贸易规则水平,其数字贸易规则框架既延续了电子传输免关税、个人信息保护、线上消费者保护等传统电子商务议题,又创新性地引入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等较具争议性的议题,还为多项条款预留了回旋的空间如设置例外条款等。
DEPA则以电子商务便利化、数据转移自由化、个人信息安全化为主要内容,并就加强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规定。
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但从整体上看,中国数字贸易产业尚未形成规范化体系,存在法规制度不尽完备、头部企业参与不足、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统计方式仍未统一、监管模式需要创新等问题。此外,数字贸易带来的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
国际商报: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数字经济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您认为应如何推动数字贸易发展?数字贸易示范区要示范什么?
周汉民:在研究数字贸易战略布局的关键时刻,承担国家使命的自贸试验区更要勇立潮头,将加快试行CPTPP和DEPA的数字贸易规则当作一项新的任务,积极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为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谈判、形成数字贸易中国方案积累经验。
一是构建适应国际数字贸易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议参照全国经济特区在法治、税制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予以一揽子授权,首先加快海南自贸港、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各项相关法律的单独立法,保障改革创新于法有据,建立健全独特的法治体系。对照CPTPP和DEPA条款,结合数字贸易的实际需求,对产品版权、防盗软件、源代码开放、数据流通、信息保护、数字交易、不正当竞争、保守商业秘密和数字化产品税收等行为设立详细而明确的规范要求,完善适应国际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创新需求的国际经贸新规则。
二是打造数字贸易开放创新体系。一方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IPv6、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国际互联网交换中心,构建起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加强数字信任安全底座建设。另一方面,培育数字贸易企业。重点发展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与跨境电子商务等数字贸易产业,大力吸引和培养数字贸易龙头企业,鼓励数字贸易领域的新业态新模式,扩大数字贸易行业的产业群,加快形成数字贸易发展新高地。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例如,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上海、海南等自贸试验区(港)已经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应基于此,进一步确立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中国在全球开展互认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奠定基础,进而推动中国的行业标准成为国际或区域性的标准。
四是构建全要素多层次智慧监管体系。提升政府部门的数字化治理水平,完善多层次、全要素完整的监管架构,建设涵盖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的智慧监管大数据平台,制定联动处置应急预案,以跨部门和平台化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数字贸易进行实时的风险评估和梯度管理,不断完善智慧监管体系。
国际商报: 您提出“以申请加入CPTPP为契机,妥善应对争端解决机制分歧”的提案,主要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周汉民:去年中国申请加入CPTPP,彰显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意义就如同“二次入世”。当下,世贸组织面临着极高的改革呼声,其在全球贸易中的重要功能之一即解决贸易纠纷争端,但由于部分国家的阻挠而无法发挥正常作用,被逐渐边缘化。因此,在申请加入CPTPP之际,我们应高度关注争端解决机制,与国际最高水平接轨,让这一机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目前,CPTPP在争端解决方面可能引起与中国现有法律之间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管辖争端。CPTPP第28章限定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规定极易与中国诉讼法、国际法中的专属管辖、属地管辖、属人管辖等规定内容产生冲突及法条解释论层面的争议。二是上诉争端。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不同,CPTPP取消上诉机制,但各国目前都拥有错案纠正制度,会形成某一主体在中国法律体系内胜诉但在CPTPP框架下却败诉的相互矛盾的局面。三是其他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在争端解决环节中CPTPP作出的其他创新性规定可能会导致司法救济系统的紊乱,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国际商报: 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中国应如何对标对表国际先进规则,并提供中国方案?
周汉民:一是加快制定对外投资法。配套出台包括海外保险、海外租赁、海外基础救济等在内的系列法规、司法解释,实现投资法律制度的集成化架构。出台《CPTPP与国内法律法规适用衔接指南》。同时,在发挥CPTPP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性优势的同时,要继续坚持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主导框架。
二是统一双边谈判程式,加强有关争端解决条款的规范性。建议出台“CPTPP双边协议谈判程式”,就双边协定与单边条约、双边条约的关系以及新旧条约之间的关系等内容作出规定。
三是构建CPTPP框架下新一代兼容性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建立ISDS机制项下的滥诉过滤机制。建立可选择的ISDS上诉机制。适当引入友好协商和行政复议等前置程序。
CPTPP争端解决机制非常重视合作与磋商方式,这与中国历来注重通过外交协调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的初衷不谋而合。因此,可以进一步凸显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优先于专家组程序的作用,并在专家组、执行程序中鼓励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同时,对国内相关的仲裁机构及法院系统进行改革,适当扩大现有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建立审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国际商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