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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违法“攀附”

时间:2022-05-16人气: 作者:

因认为被告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据了解,海底捞公司注册和持有两项“图片”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一项已经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小放牛公司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海底捞认为此举侵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小放牛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小放牛公司则认为,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海底捞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且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同时,小放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需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兴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亮告诉记者,尽管两家企业主营菜品不同,但小放牛在商标使用上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存在混淆消费者的可能性。

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标识“海底捞”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从被诉标识的语句结构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一般来说,像海底捞这种知名企业发现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后,会致函进行警告。涉嫌侵权的商家应该及时进行整改。但小放牛在收到海底捞的警告函后,依旧我行我素,就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有恶意蹭名牌,引起市场秩序混乱之嫌。”李亮表示。(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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