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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动漫形象可能造成侵权

时间:2022-05-19人气: 作者: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天津创远艺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远公司)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创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令创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强方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4万元。

华强方特公司诉称,其系《熊出没》原创动漫作品的出品方,《熊出没》作品自2012年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多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开播以来,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拥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熊出没》片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通过多种方式推广运营,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华强方特公司已就前述动漫形象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在食品、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应及经济效益。

华强方特公司经调查发现,创远公司在上海某展览中心展出的蛋糕模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光头强”“熊大”“熊二”的动漫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五官造型、身材体态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华强方特公司认为,创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展览涉案产品,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伟在接受《外贸知识">外贸知识》记者采访时表示,蛋糕店未经华强方特公司许可,无论是在展会上展出,还是在蛋糕店内公开销售包含涉案美术作品的蛋糕,都可能涉嫌侵权。侵权作品玩偶与蛋糕构成了一个完整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构成了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蛋糕侵权事件常有发生,但由于很多店家规模小、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很难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一旦被著作权人发现,会给公司发展带来不小的麻烦。

关于处罚金额,张思伟解释说,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情节、销售平台可能给华强方特公司造成的影响及华强方特公司为维权支付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蛋糕店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创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强方特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创远公司在展会上展出了包含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的蛋糕模型,其在展会上散发的产品画册上亦印有包含卡通形象饰品摆件的蛋糕模型,前述卡通形象饰品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卡通形象饰品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创远公司公开展出了被诉卡通形象饰品,并将包含被诉卡通形象饰品的画册对外销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享有的展览权和发行权并无不当。涉案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创远公司应当意识到相关摆件存在侵权可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能免除其经济损失赔偿的责任。

张思伟提醒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只要产生了营利性质的行为,就要注意使用的附加品是否侵权。如果可能侵权,建议争取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向其支付费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钱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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