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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案的思考

时间:2021-07-10人气: 作者:

随着我国加入WTO,与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日益增多,进出口贸易额不断的上升,信用证在我国的对外经贸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进口商却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给出口商和银行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因此,只有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一、案例介绍

某公司1997年向美国ABC公司出口马桶盖。付款方式为即期L/C;但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并一再声称这是美国商界现行流行做法。因是第一次交易,我方坚持不寄,客户则坚持不寄不成交。最后在客户签定保函保证即使没有收到1/3提单时,也要按时依据L/C要求付款后,签定合同1X20’柜,FOB?DALIANUSD10,500。第一次合作很顺利,在我方刚刚寄出B/L,就收到了客户通过银行L/C项下的付款。第二次合同金额增至USD31,500,客户仍坚持带1/3正本B/L。考虑到客户第一单很守信用及时付款的事实我方答应了客户要求。货发出后,就及时将正本B/L寄出并迅速向银行交单议付。十几天后,我方询问客户是否已经付款时,客户答曰:正在办理。二十几天后当我方发现货款仍未到帐又追问客户是否已付款时,客户答曰:因资金紧张,过几天就付款。实际此时客户已凭我们寄去的正本B/L将货提走。三十几天后待我方再询问客户付款时,客户开始拖延,后来就完全沓无音信了。由于交银行单据超证出运有明显不符点,所以银行已无从帮忙,公司白白损失20多万人民币。

案例分析:把正本提单自寄申请人,实质上是把银行信用变为商业信用,出口商面临的收汇风险极大,开证申请人收到提单后就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导致出口商钱货两空。而根据UCP“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交易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的规定,美国ABC公司的做法违背了国际惯例。

信用证的软条款

上述案例中的“客户要求寄1/3正本B/L给他以便早日提货销售”。该条款实际上就是一个软条款。

1.软条款的内涵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信用证项下的履约风险应由受益人来控制,即能否做到单证相符,能否做到信用证规定的条件,都应该由受益人来控制。如果信用证中的条款,受益人无法控制,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满足条款的要求,那么这种条款就叫做软条款。软条款给信用证功能的发挥制造了很大的障碍。

2.软条款的类型

在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过程中,软条款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比较典型和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据需要进口商或其指定的代表会签方有效

这些由特定人签发的单据,其最大的危险性在于:在货物价格下跌或进口商找到更便宜的货物时,他可以利用这一条,不派人检验或收货,出口商拿不到信用证下结汇所需的单据,必定遭受损失,这在大宗货物贸易中最为常见。

(2)要求签字式样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

这类软条款在香港地区的来证中经常见到,其危险性更大。申请人不但在受益人发货前占据主动,而且在付款时也可以收放自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张三的印鉴而派李四去签单。这样,如果行情看涨时他可以签发检验证,而到付款时万一行情下跌,可以利用“印鉴不符”拒付。

(3)暂不生效条款

此类条款声称该信用证暂不生效,直到接到开证行的另行通知,或以某件事件的发生为前提信用证才生效。实际上,它已变成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

(4)货到目的港要通过进口商品检验后才付款

这类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里,此时如果开证申请人不能及时或故意不对出口商的产品进行检验,都会导致进口商不能及时按信用证条款履行责任,最终影响信用证下款项的支付。

(5)利用修改信用证做文章

如“卸货港(或装运日等)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种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条款,使得信用证要素不全,出口商如果贸然加工备货,如果修改证不到,则会增加仓储费支出。若按照上述条款办理,出口商即使已备妥货,也必须在得到进口商通知后才能装船,而且又指定船名,这使出口商很被动。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对进口商不利时,进口商即使已开来了信用证,他也会拒不通知出口商装运,不指定船名。那时,出口方货物长期停放在码头或仓库里,会变质受损,仓库租用费增大,使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周转,合同无法按期执行,这一切均对出口方不利。

(6)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

海运提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是一种物权凭证。把正本提单寄给申请人,意味着申请人在未付款的前提下已获得了物权凭证,因此信用证下的银行信用实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收汇风险很大。

三、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软条款具有形式是多样,隐蔽性强等特点,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1.对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

在信用证交易中,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出口商必须慎重的选择贸易伙伴,应在充分掌握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资信的基础上,开展交易,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企业做生意。资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国家的贸易政策及相关法律、企业的组织结构、注册资金、实有资金,企业的经营作风、履约守信程度、经营范围等;资信的调查途径有许多种,如可以通过银行调查;通过有关国家的工商团体、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通过驻外机构和国际贸易网络调查;还可以通过船东、承运人来调查了解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资信情况。

2.在签定货物买卖合同中慎重的订立信用证条款

贸易中一旦确定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立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充分的时间去修改不合理的条款及安排装运。如果受益人在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的条款及装运,因而出口商要承担违约和违反信用证条款的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

3.正确对待软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是受多种多样复杂因素影响的,如进口商的支付习惯、货物特征、市场竞争状况等,并非由出口商单方面所能决定。因此,对所有的软条款采取完全拒绝,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而且有可能会因此导致出口商失去商机。如1/3提单径寄开证人的问题,就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对策。在近洋贸易中,因航程较短,而议付及寄单时间较长,客人有时为了对货物进行加工生产或赶上销售旺季,而希望能早日提货。这时出口商可要求在信用证的“TO THE ORDER OF ISSUINGBANK”(凭开证行指示),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开证行。在此前提下,出口商就可接受1/3提单径寄开证人的条款。当然,这种折中方式的安全性还是取决于开证行的信誉,因此在航程时间本身较长的远洋贸易中,对1/3提单径寄开证人的条款还是不接受。

4.严格的审核单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该比照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核,以防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不相符,或者有“软条款”。

总之,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理想的支付方式,但是由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却给受益安全收汇带来极大的风险。因此,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要仔细核查信用证中是否有软条款,如何处理,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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