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外,其余的出口货物均适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 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 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 如果价格条件为CIF、 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用 浅黄)
一、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均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
二、栏目填写规范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 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分别填明件数。
17、数量: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 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 如果价格条件为CIF、 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浅绿色) 一、适用范围: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出口货物,适用此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1. 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亦大致相同,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补偿贸易”或“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填报,除应填具贸易方式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 2. 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3. 来料加工成品申报出口时,如果所含进口料件(包括包装物料)的价值低于出口成品价的百分之二十,应在备注栏加注“进口料值低于百分之二十”字样。 4. 在“成交价格”栏,应将进口料、件费和工缴费分别填具。 《出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粉红色) 一、适用范围: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均应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十五日内申领出口退税报关单。 二、栏目填写规范 1. 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 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亦基本相同。 2. 在报关单“贸易方式”栏上侧,应填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编号。 3. 如果进料加工出口成品所用进口料件值少于加工出口成品原辅料总值的百分之二十,应在“备注”栏内填明“进口料值低于百分之二十”的字样。 4. 进料加工所用进口料件的名称应在“备注”栏内填明。 《进口货物报关单》(普通 白色) 一、适用范围: 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外,其余的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均适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某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物品,如捐赠物资,礼品,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进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适用本报关单。 二、栏目填写规范 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如文锦渡、广州等。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捐赠进口物资,应填报直接受赠单位。 委托报关企业代办报关手续的,应填委托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填明进口货物最终收货使用单位名称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直接接受外贸公司调拨的收货单位。 ②委托有进口权的公司进日货物的单位。 ③自行从国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同一批货物有两个以上收货单位的,应填报收货量最大的单位。 4、合同(协议)号:填明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轨和编号及附件号码。根据进口合同查填。 5、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批货物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或领有进口许可证的,应填明批准文号或许可证号码。如果批准文号、许可证号码不止一个,应逐一填写。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明载运货物进口的船只名称、汽车/火车号码/车次。空运或邮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应填报实际进入中国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进境人员随身携带货物进境,应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确定填报。 7、贸易性质(方式):填明本报单货物的贸易性质。 目前,使用白色《进口货物报关》申报进口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捐赠物资;寄售、代销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免税外汇商品;其他贸易。 8、起运国别(地区):填明本报单货物起始发出直接运往或在运输中转国中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往我国的国家(地区)。如货物在运输中转国(地)发生了商业性交易,则该运输中转国(地)即为该货物的起运国(地)。 9、原产国别(地区):填明本报单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制造国家(地区)。 如果产品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 原产国一般以货物的产地证明书确定。 同一批货物,品种繁多、数量零星的,可以金额最大的货物的产地确定填报。 一份报关单上申报的几种货物如属于不同的原产国(地区),应在品名下分明填明。 要填写具体国名或地区名,不能笼统地填报某个地域或经济联合体的名称。 10、外汇来源:填具购买本报单货物所使用的外汇来源。 以白色《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的货物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几种外汇来源填报:1.中央外汇;2.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3.中央各部留成外汇;4.不支付外汇;5.其他。 11、进口日期:填具负责运载本报单货物的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进境的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填具本报单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号码。 具体填报方法为: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3、运杂费及保险费/率:填具本报单货物所需支付的运、杂费及保险费的金额。 如果不能取得实际运杂费及保险费数字时,可按规定的定额率计算。 14、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填写。 15、包装种类及件数:填具货物的包装方式及总件数。 包装种类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具件数。 16、重量:“毛重”指货物全部重量,“净重”指货物扣除内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货物不只一项时,应逐项填具重量。 17、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应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号别对应填报货物编号,并将编号与货名填写在同一水平线上。 18、货名、规相及货号: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 属于不同商品目录编码的货物,应分行填具。 19、数量:填具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 如《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有规定第二数量单位的货物,必须同时填具第二数量。 货物不止一项时,应分别按商品编号填具数量。 如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一致,应进行换算,然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20、成交价格:填具合同订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款并注明币制。如是CIF条款成交的,要注明CIF到达境内口岸的地点名称。 如不止一项货物,应分别填报单价、总价。 21、备注:有关需要述明的问题在此栏填具。 22、集装箱号:如属集装箱运输的,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在此填具。 23、随附单据:填具随本报单递交的单据名称及份数。 24、申报单位(盖章):填具办理货物申报手续的单位全称,并加盖印章。 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的号码、联络电话号码也应一并填具。 25、申报日期:填具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进口货物报关单》(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 一、适用范围: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1. 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2. “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3. 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或“租赁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相应贸易方式填报。 4. “外汇来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不支付外汇”或“其他”。 《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浅绿色) 一、适用范围: 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此报单向海关申报。 二、栏目填写规范 1. 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亦基本相同。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除填具贸易性质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 “外汇来源”一般为“不支付外汇”。 3. 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4. 在“成交价格”栏,进口外商免费提供加工装配用的料件,应按实际价格填报。 5. 如果同时进口料件和设备,料件和设备应分别填具报关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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