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报关基本流程签定进口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开信用证(电汇)→外商发货→审核进口单据→换单→三检及商检→报关预录→缴纳税金→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提货→动植物检验检役→关货至仓库→结算单据留存→完成
进口报关具体流程1.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保函及换单费、码头费等去换取进口提货单。
2.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
1)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
2)从欧盟、美国、韩国、日本进口货物,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热处理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如是非木制的提供无木制包包装。
3)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机电证、重要工业品证书)
4)有减免税手册的提供减免税证明手册。
3.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信用证、保单、原厂发票、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4.海关打印税单后,客户需在7个工作日缴纳税费。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纳金。
5.报关查验放行后,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注意:货物到港后十四日内必需向海关申报。如超过期限海关按日计征滞报金(按货物价值万分之五)超过三个月,海关将作无主货物进行变卖。
进口报关程序进口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1.进口货物的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3)进口货物许可证
4)检验检疫证
5)进口货物批准单证
2.进口货物的查验
进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1]
3.进口货物放行
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的;
(四)减免税审批手续或者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应当提交的资料:
保证金审批表及其随附单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
(二)申请担保的货物名称、数量、货值、申请理由,运输工具号码、申报日期;
(三)保证金的数额、期限;
(四)保证事项和担保范围;
(五)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被担保人存款账号或其开户银行账号;
(七)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担保人应当在海关保证金审批表上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应该所需要的单证
A 进口法定检验
B 进口机电许可证(旧)
C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我国九个驻外商检机构分别在:日本、香港、不莱梅、马赛、伦敦、加拿大、欧洲、北美、西班牙)
D 进口口岸检疫局办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E 如进口的机器是印刷机就需要到国家新闻总暑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
F 如产品税号涉及到国家强制认证的需提供3C证书
G 如进口国为美日韩欧盟等国家的还需提供IPPC(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办理程序:
担保人申请提前放行货物而提供担保的,应当向现场海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海关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权利凭证以及有关文件。
对于因减免税审批手续未办结申请凭保证金(保函)放行的,担保人凭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关税处出具的《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向现场海关业务部门办理担保申请担保人向海关办理担保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供担保;对于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可以以现金形式交付。以现金形式交付的,业务部门应在收据上注明“现金收取”。
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交款后,由财务部门凭银行回单确认保证金到帐,由业务部门在H2000系统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统”办理核注,向担保人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专用收据》,对被担保货物予以放行。
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的,由业务部门在由业务部门在H2000系统中的“保金保函子系统”办理核注,对被担保货物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