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局《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2000年第19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该法令适用干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审核。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90个工作日,应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进出口食品的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时,应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井根据食品标签检验结果综合评定食品是否合格。进出口食品标签未经审核或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不准出口。
一、申请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对,须提供了列资料及样品:
(-)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新旧食品标签样张6套(如果难以提供样张.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功效成分.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
(七)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八)其它必须的有天资料。
(九)申请食品标签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来(需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
二、合井申请: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三、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标签的格式、版面以及标注的与质量有关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正式中文标签。
四、进口食品标签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来进行审核;出口食品标签应按进口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取得审核证书的食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对外公布。
六、《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电子版本,已在国家局网上公开发布,申请人可直接由网上下载后,打印在A4纸上填写。
七、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检验项目:
(一)一般检验项目系指食品标签中标注的食品中的一般品质项目、食品中的添加剂以及国家标准中的理化项目。
(二)特殊检验项目系指食品标签中标注的食品中的功效成份、营养成份、辐照食品的放射性残留量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卫生等项目。
八、对已通过原商检登记或卫检审核的食品标签按下列原则办理,申请单位应按要来填写完整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供原商检登记和原卫检审核的食品标签证明资料;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食品标签的样张6套(如果难以提供样张,可提供有效照片);功效成份、相关证明材料及检验方法;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等。
另外,所有由原商检登记或原卫检审核的食品标签,应依据上述食品分类分阶段实施的要求,及时完成食品标签换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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