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作为供应商,应该理解买方的这种心理,同时,有针对性地去让买方放心:
1)同意他们验货,但合同上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对质量的规定尽量用硬性指标,不能含糊其词,给对方可乘之机;
2)同意他们验货之后出检验证书,但不能作为信用证的议付单据,可以作为合同要求的单据,如果没有,算作卖方违约,卖方必须支付违约金(合同上也必须注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也就是说,检验证书的副本(正本由供应商保存)可以同信用证单据一起寄给买方,如果没有这份检验证书,对方可以在信用证付款之外要求卖方赔偿或另外提起诉讼,但信用证的“游戏规则”必须得到遵守。
3)可以这样告诉买方:如果一批货物质量很差,验货人员也检查出来了,不签发检验证书,卖方也会考虑到买方的态度,采取措施补救,一般情况下不会强行交单的,除非卖方想把这个客户“做死”;如果供应商在明知货物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都强行交单,你们可以把这个供应商告到让他们的货不能进入你们国家的市场去。 (况且,卖方强行交单,买方也会指示其银行找各种蛛丝马丝来挑不符点,拖延付款时间,跟卖方暗斗,逼卖让步。)
4)此外,完善合同的相关条款,尽量在自己不吃亏的情况下消除对方对检验证书不写进信用证作为议付单据会引起问题的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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