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合同的成立可以是诺成性的,也可以是实践性的。所谓诺成性的,是指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订立合同并不需要交付运输的货物,合同即告成立。例如长期运输合作合同就是一种诺成性的合同。但大多数的零担运输合同都是实践性的,即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同时要交付运输的货物,合同才成立。但不管是诺成性的还是实践性的合同,托运人向承运人申报货物运相的基本情况并提供运输的货物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一步。
在签订货运合同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情况。申报情况主要通过有关运输单据体现的,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行为。托运人申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304条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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