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委托出运日期。
托运人
填写出口公司中文名称及地址(信用证受益人)。
抬头人
即提单上的抬头人,将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上的相应栏目的填写会参照委托书的写法。
如:信用证方式下:
(1) 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提单收货人一栏则应填“To order”。
(2) 来证要求:“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此Applicant为信用证的申请开证人 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 of Big A. Co.”。
(3) 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our order”,开证行名称为 Small B Bank,则应在收货人处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
通知人
填写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名称及地址,通常为进口商。
合同号
填写相关交易的合同号码。
运输编号
出口商自行编制用于外运的编号,多数出口商直接以发票号作为运输编号。
银行编号
开证行的银行编号,在与开证行的业务联系中必须引用该编号。
信用证号
填写相关交易的信用证号码,如非信用证方式则不填。
开证银行
根据信用证填写开证银行,如非信用证方式则不填。
付款方式
按出口合同所列的付款方式填写。如:L/C。贸易性质
即贸易方式,共分为7种:一般贸易即正常贸易,寄售、代销贸易,对外承包工程,来料加工,免费广告品、免费样品,“索赔”、“换货”、“补贸”和进口货退回。
贸易国别
填写贸易成交国别(地区),即进口国。如果通过我国驻港机构与他国成交,应填香港。
运输方式
按实际填写如海运、陆运、空运等方式。
消费国别
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通常为进口国。如无法确定实际消费国,可填最后运往国。
装运期限
按出口合同或信用证所列填写。
出口口岸
填写货物出境时我国港口或国境口岸的名称,按合同或信用证所列填写。若出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发运地办理报关手续,出口口岸仍应填写出境口岸的名称。
有效期限
按信用证所列填写。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受益人应在有效期限日期之前或当天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单据。
目的港
填写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按合同或信用证所列填写。最终目的港不得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可否转运、可否分批
按出口合同或信用证所列填写。如果允许分批或转运,则填“是”或“YES”或“Y”,反之,则填“否”或“NO”或“N”。
运费预付、到付
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在运费预付栏填“是”或“YES”或“Y”字样,并在到付栏填“否”或“NO”或“N”,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反之,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标志唛头
照合同规定填写。唛头即运输标志,既要与实际货物一致,还应与提单一致,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可按买卖双方和厂商订的方案或由受益人自定。无唛头时,应注“N/M”或“No Mark”。如为裸装货,则注明“NAKED”或散装“In Bulk”。如来证规定唛头文字过长,用“/”将独立意思的文字彼此隔开,可以向下错行。即使无线相隔,也可酌情错开。
货名规格
填写货物描述。
件数、数量
分别填写货物的外包装数量与销售数量。比如“370 CARTONS”、"7400 PC"。
毛重、净重、价格币制、单价、总价
按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
TOTAL
填写出口货物的总件数、数量、毛重、净重及价格。
FOB价
填写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国境的FOB价格,如按CIF、CFR价格成交的,应扣除其中的保险费、运费以及其他佣金、折扣等。以成交币种折算成人民币和美元时,均应按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总体积
按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立方米(CBM)列出。如:125.36 CBM。
受托人注意事项
填写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需注意的事项。
保险险别、保额、赔款地点
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填写。
凡按CIF、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商向当地保险公司逐笔办理投保手续。业务量较大的外贸公司,为简化手续,节省时间,投保时可以此单代替投保单。
海关编号
填写出口商公司的海关代码。
制单员
填写制单员姓名。
受托人名称、电话、传真、委托代理人
受托人的相关信息,出口商不填。
委托人名称、电话、传真、委托代理人
填写委托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