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为便于货物的及时通关,一般情况下,客户应在货到目的港3个工作日前将报关所需单据(所需单据另附说明)送达我司。
3、 操作人员与船公司确认货物实际抵港日期,如有超大或超重货,须车船直取操作时, 我司提前和船代联系换出DELIVERY ORDER,同时向海关/港区提出车船直取申请。同时需要客户密切配合,在货到目的港7个工作日前将报关所需单据送达我司。
4、 货物到港后,立即安排换单,报关,报检。并随时向客户汇报报关进展情况。
5、 海关出具关税及增值税发票后转客户处,请客户汇款, 支付支票/汇票或应客户要求代垫(原则上我司将按行业惯例收取2.5%~3%的代垫手续费)。
6、 海关放行或验货放行后,我司将会与客户确认相关送货事宜, 如时间、地点,并请客户作接货准备。
7、 向客户确认费用总额。如确认无误,我司将正本发票寄给客户以便安排付款事宜。
8、 在客户已付清费用后将进口关税、增值税发票及进口报关单等正本单据转交客户。
进口报关所需单据
1.海运进口口岸清关所需单据:
1)提单 正本(发货人, 收货人背书)
2)报关委托书 正本
3)发票,装箱单 副本
4)合同 副本
5)进口单位海关十位编码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如为机电产品)
7)免税表 (如为免税货物)
如特殊货物需要特殊批文,请货主另行提供。
2. 海运进口转关所需单据:
1)提单 正本(发货人, 收货人背书)
2)报关委托书 正本
3)发票,装箱单 副本
4)合同 副本
5)进口单位海关十位编码
6)海关转关关封
7)免税表副本 (如为免税货物)
如特殊货物需要特殊批文,请货主另行提供
备注: 所有自美国,日本,欧盟等地的进口货物, 如为木质包装, 收货人须提供正本熏蒸证明或植物检疫证书,如为非木质包装,收货人须提供发货人出具的正本非木质包装声明。
1、 销售人员在接到客户委托书后,确认操作方式、转运方式等必要内容,由具体操作人员负责操作跟操作人员将认真审核委托书并严格按照客户要求操作。
2、 为便于货物的及时通关,一般情况下,客户应在货到目的港3个工作日前将报关所需单据(所需单据另附说明)送达我司。
3、 操作人员与船公司确认货物实际抵港日期,如有超大或超重货,须车船直取操作时, 我司提前和船代联系换出DELIVERY ORDER,同时向海关/港区提出车船直取申请。同时需要客户密切配合,在货到目的港7个工作日前将报关所需单据送达我司。
4、 货物到港后,立即安排换单,报关,报检。并随时向客户汇报报关进展情况。
5、 海关出具关税及增值税发票后转客户处,请客户汇款, 支付支票/汇票或应客户要求代垫(原则上我司将按行业惯例收取2.5%~3%的代垫手续费)。
6、 海关放行或验货放行后,我司将会与客户确认相关送货事宜, 如时间、地点,并请客户作接货准备。
7、 向客户确认费用总额。如确认无误,我司将正本发票寄给客户以便安排付款事宜。
8、 在客户已付清费用后将进口关税、增值税发票及进口报关单等正本单据转交客户。
进口报关所需单据
1.海运进口口岸清关所需单据:
1)提单 正本(发货人, 收货人背书)
2)报关委托书 正本
3)发票,装箱单 副本
4)合同 副本
5)进口单位海关十位编码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如为机电产品)
7)免税表 (如为免税货物)
如特殊货物需要特殊批文,请货主另行提供。
2. 海运进口转关所需单据:
1)提单 正本(发货人, 收货人背书)
3)发票,装箱单 副本
4)合同 副本
5)进口单位海关十位编码
6)海关转关关封
7)免税表副本 (如为免税货物)
如特殊货物需要特殊批文,请货主另行提供
备注: 所有自美国,日本,欧盟等地的进口货物, 如为木质包装, 收货人须提供正本熏蒸证明或植物检疫证书,如为非木质包装,收货人须提供发货人出具的正本非木质包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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