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地位不同。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出租人让与的经营权,因此,在其承揽第三者货物时,通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交与托运人,承租人为承运人,他与托运人、收货人具有最密切的合同关系,而出租人与第三人无合同关系。
另外,这种经营权的区别,使得定期租船合同的船东(出租人)为了保证其船舶的安全,就会在合同中加入有关航区,可装运货物范围等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的规定。
2、在营运成本方面不同。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船方负担的航次成本在定期租船下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中会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3、在时间损失上不同。
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于装卸时间的规定;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因此,定期租船合同中有关于停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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