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受理方):
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条件之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无偿提供 的地址,无偿作为甲方的停车点、仓储点、卸货点,并随到随卸,并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乙方无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及国家颁发的有效证件。
三、为明确甲、乙双方对货物的数量破损所负责,达成协议如下:
1、卸货中,如发现货差、货损,由乙方与承运方共同签字认可,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承运方提出赔偿,除中转货;中转货的货损、货差由乙方全部负责(包括损坏、遗失、赔偿)。
2、卸货后,已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如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赔偿。
3、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四、乙方负责为甲方代收货款、代收运费,中转各线货物,保证结清各类费用及回单,积极配合好甲方的下单业务,并及时地传真汇款给甲方。
五、为提高甲、乙双方责任心,严格双方经济职责,乙方交 元提供卸货货物保证金。
六、甲方不承担除送货费用外的任何费用,包括各种税收、工商、房租、电话、人员工资等费用。
七、甲方必须向乙方承付卸货费、送货费。(卸货费半挂车按每车 元计,单车按每年 元计,送货费按实际费用支付。
八、双方经营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终止本协议,并不得擅自经营慈溪至 零担货物运输业务,一经发现,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货物保证金的五倍。
九、甲、乙双方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在终止合约之时,退还乙方货物保证金 元。
十、本协议暂时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率。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手 机:
公证处(签字盖章):
公证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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