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a.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装货地点、卸货地点;
b.货物名称要与具体品名,注明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形式;
c.易腐、易碎、易溢漏的货物、危险货物不能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用同一张运单;
d.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e.托运政府限运和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查验的货物时,应附有关准运证明和检验证明,并在运单中注明;
f.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g.已填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2)托运人托运整车、集装箱、零担货物分别填写甲、乙、丙三种运单。并要注意以下事项
a.一批或一次托运的货物品种过多,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出,应填写“货物清单”。
b.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形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c.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证明文件和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有关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核对,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写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d.托运普通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流质货物、贵重物品、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
货物包装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1)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制作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运输标志内容包括:运单号码、货物品名、总件数、起讫地点和托运人、收化人。
(2)托运人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除干净,重新制作标志。
(3)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有明显清晰的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应用坚固的材料制作,字迹书写清楚,对不易书写、不能拴挂运输标志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物外表上书写标志。
特种货物托运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按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1)托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供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
(2)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达到的期限;
(3)托运危险货物,应按部颁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4)托动集装箱货物,按《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办理;
(5)托运长大笨重货物及大型物件,应提供货物性质、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商家运输方案后办理运输手续。
(6)托运整车货物,散装、无包装和不成捆的货物按重量托运,不计件数;货物重量每件在1
千克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的,按重量和件数交运,但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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