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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2、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3、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4、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5、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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