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点解释 :
HBL是HOUSE BILL OF LADING (货代提单)
MBL是MASTER BILL OF LADING (船东提单)
它们的区别是
1.HBL是货代签发的提单,不能依此来提货
MBL是船东签发的提单,可以依此来提货
2.HBL不管是到付还是预付,都可以给发货人
MBL如果是到付一般不给,船公司要控制货物,但是预付可以给发货人
船务公司有的是客人直接指定的.
3.HBL的抬头一般是客人指定的货代的抬头,签字也是货代公司的
MBL的抬头是船务公司的抬头,比如:走YANGMING,他的抬头就
是YANGMING LING.......,签字也是YANGMING的
4.在提货时,要用HBL来换MBL才能提到货物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即FCR是“承运货物收据”,简称Cargo Receipt,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托运人签发的收据,此外还是承揽将货物运到FCR上所栽明的目的地的单证,它不是物权凭证,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话,银行是不会接受这种单据的,提单是物权凭证,与没有严格统一规定的Cargo Receipt不同,提单有严谨的含义 楼主要注意收汇安全,因为你把货物交给货代就完成了交货任务,此时由于没有提单,货物已经不属于你拉,客户也可以直接提货,而你评次单据就是应该拿到钱了,因为你已经失去了货物。 B/L代表物权,是所有权凭证, cargo receipt只是收据,不表示物权。 收货单(cargo receipt):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cargo receipt应该是收货人办理的卸船单证之一 一般因为是客户自己租船订舱,而且希望能及早收到提单以便提货,故而在L/C中要求CARGO RECEIPT交单,而全套正本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交申请人or随船直接到达申请人手中。这种做法通常存在于双方彼此相当信任的基础上。 也就是说,客户最终提货,靠的还是全套B/L;只不过这套B/L是在信用证之外流转。货权的实际转移也是在信用证之外;而在信用证下,申请人也会因为前述缘由尽量简化单据要求--我实际看到的CASE中,这种CARGO RECEIPT通常是由受益人自己或其货代(而非船公司)出具的。所以这才要求彼此信誉良好,因为这要求1.申请人相信受益人会在信用证外及早寄交提单而不是制造虚假单据然后一货卖二主 2.受益人收到的L/C中没有无法做到的软条款,以免发生提单交付出去后议付的单据却被拒付 所以说,用CARGO RECEIPT交单多是建立在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其中货权的转移仍以提单流转为关键。
海运单(Sea Waybill)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已经承运人保证将货物 交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单证
海运单的作用是海运单是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又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货
物已经装船的货物收据,具有以下两个重要作用:
1)是承运人受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份货物收据;
2)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 海运单不具有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
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达到转让货物的目的,海运单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和出具正本的海运单,
只需要确认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后就可以取得提货单提货
2)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海运单通常采用简单形式,其正面或者背面如果没有适当
的条款或者没有并入有关国际组织或者民间团体为海运单制定的规则,则它只能作为托运人与承
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是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
承运人也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进行抗辩;而对于提单,当提单经过转让到了收货人手里
时,收货人就享有提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作为货物收据证据效力方面的区别:提单运输涉及的贸易是单证贸易,为了保护合法受让
提单的第三人,有必要强调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而海运单涉及的贸易不是
单证贸易,不涉及转让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强调海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最终证据
海运单的优点:在一定条件下海运单具有迅捷、简便、安全的特点
1、对发货人而言,在以下方面比较方便: [外贸知识网图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