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业虽然已有60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目前国际上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名称,有的称之为“通关代理行”、“清关代理人”,有的称之为“船货代理”,我国则称之为“货运代理”。同时,由于各国货运代理业在部门设置、分工、职责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在对货代业的管理也千差万别,没有一个统一模式。
新加坡
新加坡的航运管理被置于贸易工业部和交通部的管理之下。交通部下设海运和港口局(MPA),负责处理港口和海运方面的管理和技术问题。贸易工业部发展委员会(TDB)负责处理航运的商贸问题,其中货代方面的管理也被包括在内。
韩国
1997年7月以前,韩国的货运代理和航运企业由海运港湾厅管理,空运由交通部管理。各行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1997年7月之后,韩国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其中,国际货代和空运货代合并为一体,统一由城市建设交通部管理,航运企业归属海洋渔业水产部管理(原来的海运港湾厅归属到海洋渔业水产部)。由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与国际货代没有区别,在韩国只要有货代营业执照,均可以从事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签发全程联运提单。
日本
日本的货代业与航运业均由运输省管辖。日本的运输省是一个综合性部门,内设有铁道局、航空局、海上交通局、运输政策局等,各局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单位。其中,航运业由海上交通局管理,货代业由运输政策局管理。在日本设有货代协会(JIFFA),有240多家会员,负责信息收集、市场调查方面的工作。1990年日本实施了专门的货代法,成为日本货代业管理的法律依据。
德国
经营货代业务或船公司要在市商会和驻地管辖派出所登记,没有具体的部门进行行业管理,主要由行业协会负责。如汉堡有汉堡货代联合会(VHS),其颁布的货代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有货代企业具有约束力。在船代方面则有VHSS。这两个组织均是法律注册的组织。
加拿大
加拿大的贸易运输是全面放开的,在海运业务方面,政府只负责制定基本规则,不进行具体管理。其中,货代、船代业务都由私人经营,依据普通的商业和税收政策管理。运输部门只负责海、陆、空及干线国道运输的安全,和全国交通运输设施的宏观管理,不干预商业操作。
比利时
比利时是个小国,货运代理、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集装箱运输等事务都由运输部管理。行业协会纯属于自律性质,没有实际管理权限。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国家对货代业的管理是在充分的市场机制上进行的,且货代企业绝大多数是私营企业,行业管理手段也只是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实行宏观管理,值得我国货代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