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所进行的租船业务是对 外贸 易的一种商业行为,也叫无形贸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场上进行。在那里,船东(SHIP OWNER),租船人(CHARTERER),船舶经纪人(SHIP BROKER)聚集在一起,互通情报,提供船舶和货源,进行租船活动。在租船市场上,大宗交易常常是通过经纪人进行的。他们拥有广泛的业务联系渠道,能向船方提供咨询消息和向租船人提供船源情况,促使双方选择适当的洽谈对象。交易成功,经纪人就可取得一定的报酬,船舶经纪人除促成船舶租赁业务外,还代办船舶买卖,船舶代理等业务。他们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提供最合适,最有利的生意,提供市场行情,当事人资信及答复委托人的咨询,为当事人双方斡旋并解决困难。具有如下特点:
(1)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
(2)没有固定的运价。
(3)租船运输中的 提单 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船方出具的 提单 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 提单 ,并注明“ALL TERMS AND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 信用证 另有规定。
(4)租船运输中的船舶 港口 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中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5)租船主要是用来运输 国际贸易 中的大宗货。
2.租船方式:主要有程租(VOYAGE CHARTER)和期租(TIME CHARTER)两种。
(1)程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 港口 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又可分为:
1)单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只租一个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 港口 运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2)来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
3)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即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在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线上,连续完成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合同才告结束。
4)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称大合同。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
(2)期租: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这期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一次。
(3)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3.租船合同又称租约,是载有租船订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一种运输合同。程租使用较广的有“标准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DENCON)简称金康合同。期租则有“标准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CHARTER PARTY-BALTIME)又称巴尔的摩租船合同。
程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当事人;
2.船名和船旗;
3.货物;
4.装卸港;
5.受载日和解约日(LAYDAYS AND CANCELLING DATE);
6.运费(FREIGHT);
7.装卸费用的划分;
8.许可装卸时间(LAYTIME,LAYDAYS);
9.滞期费和速谴费(DEMURRAGE AND DES PATCH MONEY)。
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 DES CRIPTION OF THE SHIP);
2.租期(CHARTER PERIOD);
3.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4.租金(HIRE);
5.停租与复租(OFF HIRE/SUSPENSION OF HIRE OR ONHIRE);
6.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7.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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