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追求阳光操作,是规范财政支出的有效途径。政府采购法实施2年多来,虽然在采购范围与机构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以理顺的问题,但就目前的操作情况看,基本上还是规范有序的。广大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也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然而由于集中采购支出占到GDP10%以上,数额巨大,蛋糕丰厚,且规范操作所蕴涵着的监督机制触动了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加之采购当事人成员中有个别人经不住拉拢腐蚀,在那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尚金钱美色引诱下,会放弃原则,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违背职业道德与良心,政府采购环境与秩序受到破坏。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虽然是在小范围内存在,但负面影响很大,性质恶劣,给采购事业与机构声誉带来极大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到挑战。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基本涵义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是指采购机构与采购人甚至供应商之间为了让某个供应商中标,或试图取得相应优势与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违反政府采购法精神与宗旨的行为和措施。通过诸如采购相关信息的泄露,供应商准入的歧视性规定,采购时限的苛刻要求,采购方式的不规范使用,履约与验收的相互勾结、阴阳合同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达到排斥与垄断的既定目标,是与公平、公开、公正政府采购原则背道而驰的。从供应商恶意串通发生频次与利益权重上看,由于采购人地位特殊,掌握着验收权、实际的付款权,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后,在不违反招投标文件与各项承诺的前提下,采购人的灵活自由处置权很大,有可能成为寻租的资本与王牌。从理论上说,这种串通现象发生在采购人身上的几率较高,实际工作中确也如此,这主要看当地政府采购环境是否畅通,采购机构工作体制与机制是否健全,采购市场发育良好还是扭曲畸形,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的中坚力量是否强大等。
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主要事项
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主要对象应是采购当事人,当然也可能有监督机关的腐败分子参与其中。由于当事人角色定位与所起的作用不同,串通的形式也各不相同。串通要有资本,那就是手中掌握的权力与信息。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信息泄密。串通的首要条件就是要有固定的对象。由于利益关系的巨大诱惑力,供应商会选择相应的突破口;选择对象也是一门学问,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要臭味相投才行:一要掌握着有用的信息;二要有合作的贪心。信息泄密的主要内容包括: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与数量、评分办法细节、评标现场意见与调整措施、评委打分情况、采购人内部信息资源、预算情况、采购单位领导的倾向性意见以及资金到位情况、不规范采购方式与时限要求等,这些信息资源有可能决定着供应商是否中标,也是串通双方不诚信行为的突破点和相互利用的资本。
(二)协调行动。通过与采购人接触和“友好”沟通,由采购人出面选择投标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的等级以及陪标数量,信息封锁在一定的范围内,人为指定或寻求合适的采购方式与完成时限,谋求“静悄悄地”开标,以达某单位中标目的。由于别的供应商达不到标书要求,或技术实力有明显有差距,投标人数量较少,时间控制太紧,采购人评委从中斡旋,串通中标结果的事情是能实现的。采购人的伎俩往往是,先向采购机构报计划,讲某某领导要来检查工作,某领导批示要求尽快完成,或别的工程已停工等待此项目,甚至还有部门出具的书面申请,找关系,托朋友,广开门路,以时限紧迫为唯一的与通用的理由,寻求采购方式的改变,千方百计逃避公开招标。监管部门有时也以应急采购为名,胡乱地批计划,邀请招标只给三四天时间完成,要按此时限完成一切工作将会十分零乱,包括标书的起草、供应商资格预审、投标文件制作与相关材料的准备、甚至评标定标等都很匆忙,就给了别有用心者钻营的缝隙,使串通行为从期待变成了现实。评标过程是体现串通行为的最有效途径,采购人评委采取一定方式可以左右评标进程,邀请招标定标前就进行价格谈判,并以谈判价作为评审价。这种心知肚明的串通行为是与巨额好处费联系在一起的。
(三)监督权沦为串通工具。有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关成员事先参与采购人组织的对供应商的考察活动,接受了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与好处,评标现场明明发现了众多弊端,也是听之任之,监督权沦为串通的工具与手段,令人寒心。
(四)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在有些采购活动中发现,明明某个品牌的打印机或空调总经销商实行了垄断性质的不利于政府采购货比三家原则的代理制与报备制,而现场投标时总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来投标,以达到法定投标数量,而中标人一直是这位地区代理者与报备者,中标人之外的供应商为什么来参与投标,值得怀疑。因为在目前的营销体系下,其即使中标也组织不到货源,难道自愿被集中采购机构处罚吗?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心里才舒服吗?供应商之间的串通使得采购价格难以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大打折扣,浪费了财政资金。
三、预防措施
1、采购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
采购机构针对“恶意串通”现象可以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加强管理措施。但总的说来,采购机构从行政手段方面对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的控制力度不大。但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在业务制度建设方面大显身手,方式得当就能够有效遏止“与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一是规范标书领取制度。如标书领取制度建设,要注重泄密方面的管理,不能让领取人按先来后到的顺序在一张纸上登记,无形中让后来者知悉了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一些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信息就有可能被泄露,因此登记制度要严密,要一家一登,最好是实行计算机管理,取消人工登记方式,对领取标书的步骤、方式方法、登记、汇总、使用等实行专人信息化管理,严格岗位责任,减少人为泄密的几率,提高责任追查的力度。二是坚决剔除歧视性条款。为防止投标文件的歧视性条款,可采取标书发放前的论证制,邀请专家,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标书的论证工作,独家垄断或相串通条款会在行家与同行之间暴露无遗。建立标书修正机制,在标书中明确注明有效的书面质疑时间,由采购机构与采购人做出解释,并公告所有潜在投标人,通过以上程序,在标书制作方面歧视性内容的串通行为会得到有效遏止。三是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抵制监管部门行政乱作为行为。还有采购方式、采购时限的使用,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全面落实当地政府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这样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串通与垄断中标结果行为的发生。四是严肃评标纪律,坚决打击采购人评标不规范行为。采购人评委只占一名,是三分之一、五分之一、甚至是七分之一的角色,不能也不得左右中标结果,评标过程要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分办法以及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不得任意修改和变调。五是严格内部岗位责任制,形成相互监督的良性工作机制,关键岗位不得兼任。政府采购事务的处理不能一人说了算,采购过程一人不得全程参与,尽可能达到阶段性的监督效果。
2、对监管机关的行为也要加强监管。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然而对于监督机关乱作为行为,集中采购机构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只有一条路:坚决抵制。明知是监管部门行政乱作为而盲目执行,是对政府采购事业不负责任的表现。坚决抵制行政乱作为至少有以下两点好处:一则是维护法律的尊严,二则也保护了自己,因为作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一旦知法犯法,也难辞其咎。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向领导和监察局报告行政乱作为情况,以便及时纠正错误行为,从行政审批制度上彻底杜绝恶意串通行为的发生。
3、加强宣传,提高政府采购当事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利用一切机会宣传政府采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宣讲,采购机构可以现身说法,利用恶意串通行为受到查处的案例作为反面教材,制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4、加大惩处力度,对恶意串通者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绝不姑息。对供应商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发现通过恶意串通谋求中标的,中标结果一律无效,按照采购法第77条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禁止一至三年政府采购参与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人及监管人不良行为将书面报所在单位领导及监察局,给予行政处分。通过法定惩处措施的执行,坚决打击和遏制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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