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许可证申请书中的出运数量应严格与合同和 信用证 规定的数量保持一致,实际出运的数量不得超出出口许可证准允的数量。
(2)出口许可证中的
贸易方式、出运口岸等项目应与出口 报关单 一致。
(3)签订合同时商品的单价,不得低于出口许可证所准允的单价。 采集者退散
(4)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一次。某些特殊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由 海关 逐批签注出运数。
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其有效期最迟到当年12月31日。如需跨年度使用,须向原发证机关换证,该证的有效期最迟只能延续至下一年的2月底,并不得再延。
(5)出口许可证应由出口企业或单位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申请,于货物装运前向签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签证机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的,3个工作日内即可予签发。委托代理出口的,由接受代理的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6)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后,出口单位需变更许可证内容时必须到原发证机关换证,并应在原出口许可证和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任何涂改或伪报,都要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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