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是我国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除经特别批准,以及援外项目物资、对外实物捐赠、暂时出口和无价样品、广告品等外,所有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的一切出口贸易,均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在出口报关之前,必须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汇管理机构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及金融机构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重要凭证。分为存根联、正联、出口退税专用联三部分。
出口单位在向银行交单时,银行必须凭盖有“放行”章的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单据。凡没有附核销单的出口单据,银行不得受理,海关也不接受申报。
二、出口退税管理
出口退税,是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措施,目的在于降低商品的出口成本,提高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出口退税是退还企业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
为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我国实行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的政策 。
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及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均应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后,即可申请退税,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款)或普通发票;
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黄色联,附核销单编号);
4)已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