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经过
我国一家国营进出口公司自1994年与埃及商人NASR ENGINEERING TOOLS CO.,(联系人:HAMMED ABOU HASHEN及HUSSEIN HAMMED ABOU HASHEM;电话:00203-4810599,4817016,4815898,0122141715;传真:4816177,4817002)一直有业务往来。该埃及商人主要经营五金产品、各类手工具和电动工具等。双方一直友好合作,业务不断扩大,最多时年贸易额达到100多万美元。
经过几年的业务往来,鉴于该商人信誉一直较好,我进出口公司逐步放松警惕,付款方式逐渐对埃及商人有利。到1999年,该商人欠款已达30万美元。
二、结果
虽经我涉案公司及我处多次与该商联系,敦促其尽快支付欠款,但到目前为止欠款仍未解决。我进出口公司不得不将该笔欠款作为坏帐处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
三、经验与教训
1、对埃出口,无论埃商人信誉如何一定要坚持采取较为安全的付款方式。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放松警惕。
2、如果客户信誉较好,付款方式选择部分预付、部分D/P或D/A,也应要求进口商出具银行支票,已保证届时付款。对于买卖双方的欠款纠纷,按照埃及的法律规定,只有支票具有法律效力,埃法院容易做出裁决。
3、无论商人的信誉如何,遇到当地市场不好时,埃商都有可能违约。某些不法埃商拥有两家以上的公司,利用不同的公司骗取出口企业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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