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经过
2001年,埃及商人MECCA CO. IMP & EXP.(所有人MUHAMMAD SOILMAN 和AHMED SOLIMAN, 地址:EL BRAGEEL,BRAGEEL BUILDINGS, ZAMAZAM BILDING 8#, APARTMENT 1#,GIZA, 电话:7087735、7082744)通过互联网与我国某公司达成进口金刚石锯片的协议,付款方式为20%预付,80%D/A75天。货款到期后,该商人提出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再我处的协助下,为保证我国企业收款的安全,我处建议埃及商人出具银行支票,该商人被迫出具了其余货款的支票。
二、结果
中方企业再2002年3月就埃商所开3张空头支票一事再开罗法院进行起诉。根据法院的最终裁定,埃商败诉,应立即偿还货款或被逮捕入狱。到目前为止,该埃商虽已受到埃及警方的通缉,但剩余货款仍未付清。
三、经验与教训
1、对埃出口,付款方式应选择较未安全的方式,即100%预付、或L/C方式、或部分预付部分L/C。
2、如果付款方式选择部分预付、部分D/P或D/A,应要求进口商出具银行支票,已保证届时付款。按照埃及的法律规定,开出的支票具有法律效力。出票人如果拒绝、或无能力支付时,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3、在埃及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货款,一般需要一、两年的时间,企业应尽量避免采取法律诉讼程序,减少损失。
4、在埃及的商人中,确有少数不法商人以部分定金为诱饵,骗取我出口企业发货。货到埃港口后,找出种种理由要求我企业放单。一旦这些不法商人取得货物后,就会拖延付款,甚至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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