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艺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市发[2009]第21号)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建设兵团文化局,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和《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文化部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海关负责对美术品进出境环节进行监管。为切实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加强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管理,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文化部、海关总署制定了《艺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对于出口商品的主要是配合执行外贸出口制度。对于品出口,如果属于《品经营办法》范围的,应当办理出境批准文件,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验放手续。不属于《品经营办法》范围的,则根据其商品编码对应的海关条件办理验放手续。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艺术品进出口活动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艺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美术品进出口活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条件限制。
六、审批条件
美术品进出口单位应当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进出口资质的企业。
不存在违禁内容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1.艺术品进出口申请表;
2.艺术品进出口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目的地、用途;
4.艺术创作者名单、艺术品图录和介绍;
5.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办理时间
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8月为下午15:00-18:00)
九、法定时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美术品内容有疑义的,可提交文化部进行复核,文化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时间不计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批时限。
十、批准文书
同意艺术品进出口活动的批准文件。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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