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3、如发生变更、注销等情况,应于批准变更、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提供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中标证明通知书、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