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类别包括5个选项,分别是“无品牌”(代码0)、“境内自主品牌”(代码1)、“境内收购品牌”(代码2)、“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代码3)、“境外品牌(其他)” (代码4)。其中,“无品牌”用于不包含品牌信息的进出境货物;“境内自主品牌”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境内收购品牌”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在境内生产的、出口时按生产合同约定使用境外品牌的货物;“境外品牌(其他)”用于除贴牌生产外所有使用境外品牌的进出境货物。申报时,应按照货物的实际品牌类别对应的数字代码申报。
是的,海关各类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往来的货物在申报备案清单时,即不论一线申报还是二线申报,都需要如实申报货物的品牌类别。
香港、澳门和台湾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但属于单独关税区,是“国境内、关境外”,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因此,港澳台品牌属于境外品牌。
可以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品牌类别范围更广,包括但不限于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商标。
境内品牌和境外品牌按持有品牌的企业所在地划分,与品牌的研发地或使用地点无关。所有权属于境外企业的品牌,按境外品牌申报,反之按境内品牌申报。
有时,品牌使用许可并不采用授权书等单独法律文本的形式,而是在加工合同中用合同条款表述。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出口商品使用境外品牌的,即可申报为境外品牌(贴牌生产)。
这时需要仔细区别品牌标识是商品的品牌信息还是广告等logo标识,以商品的生产品牌为准申报品牌类别。例如国内服装企业为境外企业生产了一批生产线工人使用的工作服,同时印有境内服装企业的品牌标识和境外企业的品牌标识。此时境外企业的品牌标识仅起到提示和标识作用,与商品本身的品牌无关,应按照境内服装企业的品牌申报品牌类别。
品牌类别的申报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报关单表体中分行申报,确保每个不同的品牌类别都能准确反映出所对应商品的进出口情况。
品牌类别反映的是货物生产时的品牌信息,与货物进出口的目的或用途无关。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按照料件本身的品牌类别申报,不得申报为“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例如,贴牌生产企业从香港进口了一批料件,印有香港品牌标识,应按“境外品牌(其他)”申报。
品牌类别中的“境外品牌(贴牌生产)”仅用于在境内生产且使用境外品牌的出口货物,不得用于出境加工。出境加工的料件和成品应按照品牌的实际情况申报其他品牌类别。
只要品牌的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均按境外品牌申报,不论其品牌是否在境外注册。
商品或商品的销售包装上不能反映品牌信息时,应按“无品牌”申报。
外贸品牌建设是推进贸易强国、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战略举措。自2015年起,海关总署和商务部已着手研究品牌分类,广泛开展调研,不断优化实施方案。
经过近3年的努力,“品牌类别”作为报关必填项目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在报关单(含备案清单,下同)上增加品牌类别,能够便于海关建立健全品牌统计制度,及时收集进出口商品的品牌信息,编制相应的海关统计资料,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全面、详细地了解进出口商品的品牌情况,准确研判外贸形势,找准品牌政策着力点,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工作。行业协会、企业也能够通过各类品牌进出口信息找差距、补短板,加快培育新的竞争优势和增长动能,积极适应新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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