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产品配方(注册配方)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产品使用说明书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其它有助于检验的资料。
(二)送检样品要求
1、样品数量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的有关要求提供。
2、样品必须为有代表性的同一批号产品;
3、标签必须标注样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进口产品要加贴中文标签;
4、进口产品应当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提供封样样品。
根据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委托检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进行限用物质、禁用物质等理化检验和毒理试验时需提供产品配方一份。
3、提供使用说明书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可能有助于检验的其他资料。
(二)送检样品要求
1、样品数量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的有关要求提供
2、样品必须为有代表性的同一批号产品;
3、标签必须标注样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
4、包装必须是市场销售包装,新产品可用临时包装,但必须近似市售包装;
5、特别检品按有关的规定执行。
1、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 (含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类产品检验)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执行
2、申请委托检验根据产品使用方法和用途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82号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客户检验目的和要求确定。
备案企业条件: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化妆品或美容美发等日化类经营范围;该企业应为进口时货物的真实货主,并能提供所有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清单、产品配方等。
一、准备备案资料: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家食药监局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
注:牙膏、口腔牙齿清洁剂(假牙模膏及粉)、盥洗用皂及半成品、中间产品无此批件故不需提供。
4.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一)、
5.授权书:生产商授权收货人办理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事宜的中方公证书(列明授权品牌)。
授权书内容:1)生产商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在华责任单位
2)授权收货人为授权品牌办理相关检验检疫事宜
3)授权收货人法人代表(或其他指定人)可以在相关进口文件上签字盖章
注:可为收货人在办理化妆品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时已取得的中方公证书副本(内容须有授权办理进口检验检疫或中国政府相关事宜的描述)。
二、提交备案资料:
向北京药监局提交:1、2、3正本和加盖公章的资料复印件;4、5原件加盖公章。
报关需要提供的资料
1、装箱单,发票,合同
2、报关报检委托书
3、药监局批发的备案证书
4、中文检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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