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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类别及海关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1-07-23人气: 作者:

保税仓库按其所存放的货物,可以分为以下八种:

1.备料保税仓库。专为储存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备用料、件的仓库;

2.寄售、维修保税仓库。专为储存外商以寄售方式提供的,用于维修其在中国销售的产品零备件的仓库。

3.公共保税仓库。可存入不同出口人寄存、暂存、转口货物的仓库。

4.其他的保税仓库。其他各种存放免纳或缓纳进口关税货物的专用仓库。如:免税品保税库,外汇商品保税库等。

(一)保税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改变包装、加刷唛头,必须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二)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可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理人双方共同加锁。

(三)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运,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论是否价购的或外商无价提供的,应按规定交纳关税和增值税。

(四)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存期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保税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也不复运出境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五)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短少,除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者外,其短少部分应当由保税仓库经理人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经批准设立的专门存储不宜与其他物品混放的保税仓库原料(如化工原材料、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跨关区提取的,以及一个企业集团内设专为供应本集团内若干分散在不同关区加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备料保税料件,必须跨关区提取的,应经海关批准,并按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运至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关。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经海关同意,企业缴纳相当于税款的风险担保金后,可以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七)海关对各类保税仓库仍按现行保税仓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存入仓库的保税料件不实行“台帐实转”,不收取保证金。

对被评定为C类、D类的加工贸易企业,暂停其企业自用备料保税仓库保税仓储业务。暂停期间,不得办理保税料件入库手续;对C类企业已存备料保税仓库的保税料件,可按规定继续出库供本企业使用,上述企业被评定为A类或B类企业后,其自用备料保税仓储业务准予恢复。

对跨关区异地提取保税仓库货物的,仍按《海关总署关于跨关区提取保税仓库货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办理。对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由加工贸易企业主管海关收取提取货物税款等值的风险提担保金(扣除已交的台帐实转保证金)后,将有关情况通过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资料异地传输系统传输给保税仓库主管海关办理提取手续,同时在《跨关区提取保税仓库货物联系函》内注明收取的金额。两地海关不得重复收取风险担保金。

对跨关区提取保税仓库货物的双方固定企业(保税仓库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双方企业主管海关主管关长一次审批有效,主管海关凭此向保税仓库主管海关开出《联系函》并向直属海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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