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业务概述
保税区内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须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并进行合同备案。海关对企业管理、加工能力进行勘验,受理合同备案申请,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登记手册》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
国家对保税区内的进料、来料加工,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 应具备的资格: 为保税区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
2、 需交验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区内加工的书面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的税务登记;
(4)加工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5)保税区管委会批复;
(6)企业章程;
(7)非自建厂房的须交验租赁合同或协议。
3、 符合勘验要求:
(1)企业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基本完成;
(2)企业划分专门的生产加工区域,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仓储区域,成品、半成品仓储区域;
(3)企业的管理、生产人员基本到位;
(4)企业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设置财务总账、分类账、加工生产台帐、原材料仓库账册、成品仓库账册。
(6)企业具备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7)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仓库,成品、半成品仓库专人管理,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五、 办事机构义务
1、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答复企业并下厂勘验。
2、勘验结果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六、 办事程序
前期审批
第1步:区内生产加工型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开展加工业务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区内加工的书面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的税务登记;
(4)加工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5)保税区管委会批复;
(6)企业章程;
(7)非自建厂房的须交验租赁合同或协议。
第2步:海关通知企业实地勘察,验证以下情况:
(1)企业厂房建设、设备安装基本完成;
(2)企业划分专门的生产加工区域,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仓储区域,成品、半成品仓储区域;
(3)企业的管理、生产人员基本到位;
(4)企业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设置财务总账、分类账、加工生产台帐、原材料仓库账册、成品仓库账册。
(6)企业具备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7)原材料、零部件、原器件仓库,成品、半成品仓库专人管理,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第3步:经海关核查,符合以下要求的,海关同意开展加工业务:
(1)有专门用于加工生产出口成品的设备、设施;
(2)有专门的管理、生产人员及相关管理、生产制度;
(3)有专门堆放保税料件/出口成品等仓库或区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登记出入库帐簿;
(4)有专门财务帐册及相关帐册管理制度。
合同备案
企业正式开展加工贸易前,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第1步:企业填写《保税合同备案预录入呈报表》(一式四联)及《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行合同备案预录入。
第2步:企业交验下列单册,海关审核无误的,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保税合同备案预录入呈报表》(一式四联)及预录入电脑打印格式;
(3)加工贸易合同。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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