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货物运输索赔与理赔
海上货物运输,经常发生货损货差,索赔与理赔的问题也就伴随而至。索赔与理赔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直接影响国家的信誉和企业的利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按照运输合同,参照国际惯例,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正确对待和处理索赔和理赔,具有重大意义。
一、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租船合同和提单是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主要依据,它们都有专门的条款用来规定租船人和船东、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等事项。在班轮运输中,虽然各船公司的提单形式不一,条款多少不等,但一般均参照国际上通用的《海牙规则》的条款来拟定。在租船运输中,原则上是按照租船合同条款来处理索赔与理赔工作,但一般仍不背离《海牙规则》的基本精神。例如,经常使用的期租船合同范本中关于船东对货损货差的责任规定为:"船东或他们的经营管理人应作为承运人,按照1924年《海牙规则》第三条和第四条对船长或经船长授权的租船人或租船人的代理,按大副收据所签发的每张提单,负责所承运货物的短少、灭失或残损。"因此,要处理好索赔和理赔工作,必须很好地研究《海牙规则》。
二、索赔的原则。
处理索赔案件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
按照事故的实际情况,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确定损失的程度或准确数量。对应该索赔的货物,必须坚持索赔。
2.有根有据。
处理对外索赔案件,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掌握货损货差的有效证件。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尊重有关的国际惯例,做到有根有据,这是处理货物索赔的基础。
3.合情合理。
在处理复杂案件时,根据造成损失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从有利案件的及时解决出发,必要时可作些让步,做到合情合理。
4.区别对待。
根据我国的对外政策,考虑船东的政治态度和业务上与我合作的情况,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处理索赔案件。
5.讲求实效。
在货物索赔中要考虑实际效果。既要考虑经济利益,也要考虑政治关系;既要考虑当前利益,也要考虑长远利益;力求做到既挽回或减少国家的经济损失,又有利于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三、索赔单证。
决定对外索赔,就要准备下列各项必要的索赔单证。它们是:
1.索赔函。
2.索赔清单。
根据损失的程度和造成损失的原因,确定对外索赔的比例,按CIF价格计算损失金额,编制索赔清单。如商业发票上是F0B价格而按CIF价格索赔,经承运人要求,还应提供运费及保险收据。
3.货物残、短签证。
应有船方和理货人员共同签字。必要时,还应提供商检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4.提单。
正本或影印本。
5.商业发票。
必要时应加附装箱单或磅码单。
6.费用单证。
向船方索赔修理、整理货物的费用的证明文件。
7.其他单证。
必要时,还须提供火灾鉴定报告、卫生或动植物检验证明等。
四、索赔的程序和手续。
处理索赔案件的程序和手续,须视承运货物的船舶经营性质而定。
采用班轮或程租船方式运输发生货损货差时,凡出口货物由国外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或货物承保人)直接向承运人办理索赔。凡进口货物,一般情况下由货运代理人代表有关进出口公司以货方名义向承运人办理索赔。
由外运公司期租船运输的货物,不论出口或进口,均由外运公司办理索赔。
由租轮所运货物货损货差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利用租船合同比利用提单有利。例如,索赔时效按提单引用的《海牙规则》仅为1年,而期租船可达10年,程租船也可达6年之久。加上有租金余额或运费在手,可从中扣除货物索赔款额。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索赔金额太大,又无余额租金或运费等在手可供扣款时,则由保险公司出面,按提单索赔较好,因货物保险人可要求船东提供现金担保或提供银行、保险协会的担保,如遭拒绝,尚可向卸船港法院起诉,申请扣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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