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地信用证
本地信用证(LocalLetterofCredit)亦称国内信用证(DomesticLetterof
Credit)或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LetterofCredit)。
若制造商欲出口其产品,进口商欲购所需产品,但因某种原因不具备直接
签约的条件,或因买卖双方所处地理位置遥远,市场信息不灵,商业渠道不通
等原因,故必须聘用中间商(MiddleMen)或称经纪人(Brokers)介入,
而中间商为保住商业秘密,把握住商业时机并从中获取商业利润或收取佣金。
采用这种贸易方式,中间商须签订两份合同。一般来讲中间商对制造商生
产的产品性能、数量、价格等条件了如指掌,尔后寻求客户。一旦成交首先中
间商与进口商签约,称第一份合同。依第一份合同条款,开立的信用证称原信
用证(OriginalCredit)或(MasterCredit)。原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
商,受益人是中间商。
中间商与制造商签订合同,称第二份合同。依第二份合同开立的信用证,
称本地信用证(LocalCredit)。本地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中间商,受益人是
制造商。
原信用证(OriginalCredit)与本地信用证(LocalCredit)的不同处是:
货物单价和总金额不同,原信用证所列的价格高,本地信用证所列价格低,两
者的差价即是中间商的利润或佣金;装货日期不同,亦就是说本地信用证项下
的装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项下的装货日期在后,这样作法以保证按时交货。
除此之外,如须列有其他条款,应视情况而定。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凡进口商要求开立信用证必须交纳押金或称保证金,
但申请开立本地信用证者是以原信用证作担保,同时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即是
本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这种作法称,一家银行两份信用证兼有三功能,即通
知、开证和付款。
为保证开出本地信用证银行的权益,一般都采用明文条款维护银行的权
益。如:
“凡凭本信用证所签发的汇票,须待本银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符合原信
用证所规定的单据后,方可付款。”
此条款的实意,是原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兼本地信用证的开证银行而开具本
地信用证又无押金而是以原信用证作押。
再者,中间人为嫌取两份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差额,故其单据不同,必须由
原信用证的出口方提供符合进口商要求的发票和单据,进口商才能付款赎单。
但有一点应说明,按一般信用证的要求,凡提示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单
据时,应予以议付或付款。而本地信用证须注明此类条款以示其功能。
开立本地信用证的银行是承担一份信用证的风险而收取两份信用证的银
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