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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时间:2021-07-25人气: 作者: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为让行政相对人迅速熟悉了解新规定,小编梳理了企业需重点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问 01: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案件手续,需要提供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海关。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问 02:企业是一体化申报,查验和申报不在同一个直属海关,请问由哪个海关负责对我们管辖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两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海关管辖。

问 03:企业什么时候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海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必要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长期限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直属海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期限,决定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问 04:企业违法后,什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问 05: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海关有什么快速办理案件的政策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Q&A

问 06:涉案货物包含企业秘密,海关在办案过程中会为我们保守秘密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海关执法人员会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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