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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时间:2021-08-11人气: 作者:

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为进一步便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打造政务服务“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等多种便捷方式,小编整理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现办理流程“一扫可查”。

【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NO.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NO.2 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

1.已经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

3.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口配送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二)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具备:

1.申请设立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建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章程、机构设置、仓储设施及账册管理等仓库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NO.3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一份);

2.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

(二)延续申请

出口监管仓库延期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可由申请企业自拟)。

(三)变更申请

1.出口监管仓库变更申请书(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可由申请企业自拟);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积提供,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出口监管仓库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出口监管仓库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现场办理的:纸质版原件1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版原件1份。该申请书无统一规定样式,可由申请企业自拟)。

以上申请材料可从海关门户网站下载。

NO.4 办理流程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受理的,制发《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决定不予受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必要时主管海关可派员到仓库现场进行验核;

3.直属海关应自收到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设立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许可决定书(出口监管仓库项目)》;

4.申请人应当自海关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书面申请对出口监管仓库的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5.仓库主管海关自接到企业书面申请及随附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验收,填写《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勘验记录表》并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核。申请验收时的出口监管仓库应当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

6.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必要时可会同仓库主管地海关进行实地核实。对验收合格的仓库,直属海关核发《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批准开展相关业务。对验收不合格的,海关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7.直属海关应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出具批准文件,由仓库主管海关将批准文件转交到企业。

(二)许可的变更。

出口监管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由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对其中变更仓库地址、仓储面积的,海关应根据企业申请,在批准变更1年内、新库址开展业务前,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下库核实变更事项。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仓库地址、面(容)积、库位等变更后仍达到出口监管仓库应具备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填制《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变更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出口监管仓库注册变更后,仓库主管海关告知企业。

【行政审批】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三)许可的延续。

《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仓库经营企业申请延期的,应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仓库主管海关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应当在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仓库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后填写《海关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审批表》,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直属海关审核准予延期的,应予以批注,并将有关材料交仓库主管海关留存。

(四)许可的注销。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1.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延期审查或者延期审查不合格的;

2.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出口监管仓库类型的;

3.仓库经营企业书面申请终止出口监管仓库仓储业务的;

4.丧失设立出口监管仓库设立条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仓库主管海关核实出口监管仓库无库存货物及其他遗留问题后,应填制《海关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审批表》,并随附相关材料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注销《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仓库主管海关应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于注销之日起10日内上交直属海关。

NO.5 办结时限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直属海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

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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