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互联网正当竞争秩序确立提供正向的规则指引,上海浦东法院近日发布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涉及对互联网刷量虚假宣传的认定,以及“互联网专条”等条款的适用问题,受到广泛关注。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经营者,运营包括内容服务和广告服务在内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业务。腾讯公司通过在微信公众号文章内容中投放广告,将用户访问流量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同时,会给予发布热门文章的公众号主体一定比例的利益分成,以激励其继续生成优质文章内容。
祈福公司是“蚂蚁平台”的经营者,腾讯公司认为该平台实施了组织、诱导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虚假提升公众号文章的流量数据以骗取广告分成、干扰微信公众号平台流量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请法院判令祈福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对此,祈福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商仅为任务发布者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不直接参与用户的任何交易,且禁止任何形式的虚假交易。“蚂蚁平台”不是刷量平台,付费浏览广告是常见的商业模式,“蚂蚁平台”协助有付费推广需求的商家以节省投放广告费的方式快速实现商业目的,让广告商的广告直接到达用户。
中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呈告诉记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亦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祈福公司运营的‘蚂蚁平台’为刷单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场所,并且以刷单交易达成为基础赚取利润,其主观上知道微信平台的市场知名度以及规范和要求,客观上违背规则仍作出放任、鼓励刷单行径存在的行为,本质上实施了帮助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陈兴呈表示。
“本案中,浦东法院对刷量行为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相应条款予以规制。相关微信公众号运营者通过‘雇佣点击’的广告刷量行为滋生大量无效流量,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微信平台的广告分成与发布任务成本之间的差价牟利,侵害了微信用户、广告商和腾讯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相关公众对相关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质量、微信广告的关注度等产生虚假认知,破坏了互联网产业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适用虚假宣传条款。”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刚表示。
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的适用,赵刚解释说,“互联网专条”对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进行规制,通过概括、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对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加以规制,利于我国互联网领域竞争环境改善和秩序稳定发展,但是其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无法涵盖互联网产业内多样化的竞争形态,诸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转向兜底条款,也存在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转化的情形。
赵刚表示,法院认为“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本质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适用要件上是基本相通的。本案法官认为,在法益损害的判定中,应将互联网市场秩序、互联网经营者利益和网络用户利益进行叠加综合考量。从而认定本案涉诉行为不应适用互联网专条,不构成该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祈福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在涉案行为持续的部分时间段内,祈福公司曾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邓某某系公司唯一股东,鉴于其未能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故判决其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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