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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第80号公告解读 | 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会给企业提供哪些便利?

时间:2021-10-14人气: 作者: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称,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将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详情见?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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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截图

为你解读

01、什么是企业集团?

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有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

02、什么是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是指海关实施的以“企业集团”为单元,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以企业集团经营实际需求为导向,对企业集团实施整体监管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03、什么是成员企业?

是指同一集团内授权牵头企业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

04、什么是牵头企业?

是指经成员企业授权,牵头向海关申请办理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牵头企业应熟悉企业集团内部运营管理模式,了解成员企业情况,协调成员企业开展相关业务。

划重点(可享受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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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重庆海关发布

05、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办理哪些手续?

条件:

(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

(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手续:

牵头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备案表》;

(二)所有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

(三)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出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06、什么情况下海关取消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试点资格?

(一)不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保税货物流转、存储、外发加工等海关手续或不按规定保存相关单证、数据的。

注意:被取消资格的集团内企业,当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牵头企业被取消资格的,成员企业可以共同推举并向海关申报新的牵头企业。1年内2个以上集团内企业被取消成员企业资格的,海关有理由认定该企业集团管理无法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取消该企业集团的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资格。

07、企业可以申请退出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吗?

经牵头企业和涉及的成员企业确认,相关成员企业可以申请退出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经牵头企业和所有成员企业确认,可以申请该企业集团退出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08、如何办理保税料件在集团内流转业务?

(一)保税料件以余料结转方式进行流转的,转出、转入企业按照“余料结转”方式分别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并在备注栏注明“集团内保税料件流转”。

(二)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企业之间流转使用。集团内不同企业间进行保税料件流转可根据企业需要采用余料结转或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三)保税料件符合料件串换监管要求的,集团内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自行串换、处置,并留存相关记录。经所有权人授权同意,集团内企业可对来料加工保税料件进行串换。

(四)企业进口的尚处于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可以办理设备结转手续,在集团内企业间调配使用。不作价设备使用应符合其规定用途。不作价设备结转申报表及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应标注“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内容整理自:海关总署网站、重庆海关发布、黄埔海关1236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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