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关务培训)
从中国海关总署获悉,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701项约束性义务中,海关总署单独或共同作为负责部门的共计174项,占比24.8%,目前已全面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据海关总署介绍,RCEP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成员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以及东盟10国,15个成员国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2020年,中国对其他14个RCEP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22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同期进出口总值的31.7%。今年1-11月,中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96万亿元,占中国外贸总值的31%。
目前,海关总署已全面做好RCEP实施准备工作。在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方面,海关总署聚焦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难点、痛点问题,按照“能快则快”原则,扎实完成38项具体任务,包括按照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原则,出台“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部规章以及配套的4项规范性文件;优化享惠货物的申报模式和报关单结构,确保全面实施原产地规则和协定税率,实现签证数据与通关数据共享应用等。
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海关总署聚焦RCEP贸易便利化各项规则,持续优化通关流程、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如持续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截至目前,进出口环节需要核验的监管证件已从2018年的86种精简至41种,减少了52.3%。
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海关总署还利用中国与RCEP成员在动植物检疫领域合作方面互补性强的优势,全面梳理进境农产品准入机制,推动中国优质农产品出口;加强与RCEP成员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等。
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与案例应用之累积规则。2021年11月2日,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申请人可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申请签发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为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和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
我们推出“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与案例应用专栏,本期请看“累积规则”篇。
一、原文:第四条 累积
1、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
2、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
二、解读:
累积规则允许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投入品,最终产品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累积规则在生产过程中赋予生产企业更多选择机会,可以选择其他协定国原产的投入品而不失去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从这种意义上说,累积规则拓展了原产产品的定义,使得自贸区成员国之间可以更为灵活地发展经济关系,鼓励了自贸区成员国使用区内的投入品和在区内进行生产和加工,促进了区内经济融合。
根据累积规则,我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于RCEP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中间产品被视为中国原产,而不被视为“进口”或者“非原产”。
三、案例应用
某企业生产婴儿纸尿裤(HS: 9619.00)并出口东盟国家。企业拟在RCEP协定生效后利用该协定。企业选择适用上述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的“RVC40”规则,即区域价值成分达到40%。产品物料明细如下:
本案例展现了累积规则给RCEP成员国生产商带来的便利。如果没有累积规则,该产品中的韩国、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原产材料均为非原产材料,在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时需要予以扣除。在累积规则下,由于韩国和澳大利亚均为协定成员国,因此在中国生产过程中,原产于上述两国的材料也被视为中国原产。此时,中国生产商的产品将更容易满足区域价值百分比。这将鼓励中国生产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尽可能从RCEP协定区域内采购原产材料或者中间产品。
RCEP原产地规则,如何理解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规则)第二款?
现行RCEP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规则)第一款所设定的累积规则,以原材料为原产材料作为参与累积的前提条件,这种累积规则被称为部分累积规则。原产地规则第四条(累积规则)第二款中所指“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为另一种累积模式:完全累积。该种累积模式较部分累积更为自由,不以“参与累积必须为原产”为前提条件,在这一模式下,任何在RCEP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和增值均可以被累积。
采用一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两种累积规则的区别:非原产材料M(价值100美元)在A国生产后增值30美元成为中间产品M1,在B国继续生产增值30美元成为中间产品M2,在C国继续生产增值30美元,成为成品P,假定采用区域价值成分规则判定原产。
情形1:如采用现行的累积规则,M1和M2需要满足RVC40%规则方能进行累积。RVC=(130-100)/100=30%。因此M1为非原产。同理可得:M2为非原产(RVC=(160-130)/160 = 18.75%);P为非原产(RVC=(190-160)/190 = 15.78%)
情形2:如采用未来的完全累积规则,在A、B和C国的增值均可以进行累积,P为原产(RVC=(30+30+30)/190 = 47.37%)。
结论:企业可以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RCEP缔约方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缔约方的进口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特别是中日之间首次建立自贸关系,企业可以借助累积规则,灵活使用日本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和中间产品等,发挥比较优势,深度融合产业链。
(本文整编自海运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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