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RCEP在中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东盟6国正式生效,韩国也将于2月1日生效,这标志着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顺利启航。RCEP生效,为深化中日韩经贸合作创造了新的条件。在这个特定背景下,持续了10年的中日韩自贸区谈判,能否实现重大突破?
RCEP生效为建设中日韩自贸区提供了重要条件。
RCEP为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提供重要基础。RCEP不仅仅是中日、日韩间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且在关税减让、市场准入、区域供应链调整等方面为中日韩自贸区建设奠定重要基础。例如,RCEP将使得中日间86%至88%的商品实现零关税,日韩间83%的商品实现零关税。同时,RCEP也是首个中日韩共同参与的自贸协定,为中日韩经贸合作提供了一体化的制度框架。在这个框架基础上,中日韩可以在原产地、服务贸易、电子商务等领域开展更高水平的经贸规则安排。
RCEP生效为中日韩经贸合作注入动力。RCEP协定生效,在带动中日韩间贸易与投资壁垒大幅下降的同时,也通过更加灵活的原产地累积规则促进三国间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进一步融合。有关数据显示,RCEP将带动中、日、韩三国出口分别累计增长8%、5%、8%,投资分别增长0.4%、1.0%、1.6%,形成经贸合作的重要红利。
RCEP对高水平中日韩经贸合作提出现实需求。根据世行的数据,2020年中日韩三国GDP占RCEP区域内GDP的82.44%。可以说,中日韩经贸合作对RCEP的实施效果具有重大影响。为此,努力实现中日韩自贸区建设的突破,加快形成更高水平、更广范围的三边合作机制,不仅有利于巩固RCEP合作成果,也将推动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格局。
中国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格局为建设中日韩自贸区提供重大利好。
中国是日韩最大的市场。中国不仅是日韩最大的消费市场,也是地区内最大的高端制造业投资国。例如,估计2025年前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可能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商品零售市场。重要的是,伴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升级,中国居民服务型消费增长空间巨大。估计到2035年,中国居民服务型消费占比有可能从2021年的45%左右提升到60%左右,由此带来数万亿美元的消费增量。这对日韩医疗健康、文化娱乐、信息技术等产业带来重大利好。再例如,受劳动力成本上升、人口老龄化加速等因素影响,估计未来5年中国工业机器人市场规模有望保持20%左右的年均增速。目前,日韩在工业机器人利用方面处于世界前列,都是工业机器人制造强国,中日韩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化制造业合作中具有巨大潜力。
中国推动以服务贸易为重点的高水平开放为中日韩经贸合作拓宽市场空间。2014-2019这5年,日本累计向中国出口1352亿美元,年均增长12%,是日本服务出口整体增速的2.4倍;韩国累计向中国出口服务1207亿美元,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比重稳定在20%左右。随着中国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与服务贸易开放水平的提升,预计疫后中国服务进口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特别是旅行、医疗健康、知识产权、电信、金融保险等服务将成为进口的重点。
中国推动制度型开放将为中日韩高水平经贸合作提供重要条件。制度型开放的基础在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更加重视竞争、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与国际衔接。特别是中国政府已正式申请加入CPTPP,韩国也已启动加入CPTPP的程序,这将为中日韩开展RCEP基础上的高水平经贸合作提供重要条件。中国申请加入CPTPP,是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格局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大利好。
在RCEP实施背景下,中日韩自贸区有可能取得突破。
我们需要把RCEP作为推动中日韩自贸区的新路径。在RCEP生效后,中日韩要用好关税减免措施和投资便利化安排,力争缩短关税减让过渡期,促进商品和要素流通,进一步推进三方经贸发展;充分利用更加灵活的原产地规则,以装备制造、智能制造等为重点,在RCEP框架下推动构建更具韧性和活力的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中方已经提出倡议,中日韩共同深化在东盟的第三方投资合作,继续推动设立中日韩共同投资基金,探讨设立中日韩东盟投资合作平台;推动中日韩三方在合作倡议上的对接。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日本的“高质量基础设施伙伴关系计划”和韩国的“新南方政策”,有条件在RCEP框架内积极对接。
尽快在中日韩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方面实现突破。服务贸易不仅是RCEP与中韩自贸协定的短板,也是中日韩经贸合作的最大潜力所在。目前,RCEP框架下日韩已实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中国也在积极推动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的转变进程。中日韩有条件率先实行中日、中韩服务贸易项下的自由贸易,并带动中日韩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例如,适应中国消费结构升级大趋势,积极开展旅游、教育、文化娱乐等产业项下的自由贸易;适应中日韩共同面对的人口老龄化挑战,积极推进医疗健康养老产业项下的自由贸易。同时,参照CPTPP规则安排,逐步实现中日韩数字贸易规则的对接。
支持中日韩企业联合开发第四方市场。比如,采用包括“早期收获计划”、框架协议、多边投资协定等多种合作形式,各方共商共建灵活多样的双边、多边、区域性自贸园区;推动“中日韩+印度”合作,促进印度重返RCEP;发挥中国产能优势及日韩服务优势,共同开展在俄、蒙、朝等第四国间的能源合作、旅游合作、制造业合作、农业合作、基础设施合作等,推进东北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立足RCEP,在排除干扰、增强互信的同时,推动具体领域高水平的务实合作,释放中日韩“小多边”与RCEP“大多边”相互促进的积极效应,既有利于中日韩三国,也对RCEP框架下的区域经贸合作有重要影响。(作者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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