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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DEPA 推进亚太数字经济空间成长

时间:2022-02-25人气: 作者:

2021年11月1日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这是继去年9月16日,中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之后,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

随着近年来数字贸易的迅速发展,因各经济体关注重点不同,数字贸易在规则层面出现了“碎片化”现象,为深化贸易便利化和供应链互联互通,世界各主要经济体正积极将数据治理纳入国际经贸规则框架之中。目前,数字贸易规则已经反映在包括已生效的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日美数字贸易协定(JUDTA)、《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升级后的《澳大利亚—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ASFTA)等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之中,还有正在谈判中的世贸组织(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CPTPP的数字贸易规则强调允许数据自由跨境流动,给予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不得强制计算设施设于境内,不得强制要求提供源代码,并可付诸争端解决机制,属于“硬约束”;RCEP鼓励推动贸易数字化、降低信息流动成本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环境良性发展,但鉴于各成员国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其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不诉诸于争端解决机制,属于“软约束”。

作为全球首个专门的数字经济治理协定,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于2020年11月签署并于2021年11月生效的DEPA共十六章,涵盖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透明度、争端解决和例外等,其核心纪律主要包括:

1.数字身份。DEPA继承了CPTPP的规则,进一步要求以成员国互认数字身份为目标,增强区域和全球互联互通,致力于有关数字身份的政策和法规、技术实施和安全标准方面的专业合作,为数字身份领域的跨境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2.电子发票。DEPA要求成员国在电子发票系统内进行合作,鼓励各国对其国内电子发票系统采用类似Peppol(Pan-European Public Procurement On-Line)的国际标准,促进DEPA成员国跨境使用电子发票。

3.电子支付和金融技术。DEPA要求各成员国及时公布电子支付的法规,考虑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从而促进形成透明度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意通过金融技术公司间合作,促进开发商业领域的金融技术解决方案;同意通过非歧视、透明和促进性的规则,如开放的应用程序接口,为金融技术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4.企业跨境无缝传输信息。数据问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的位置等。DEPA允许成员国企业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跨境无缝传输信息。

5.政府数据公开。DEPA引入了USMCA的规则,规定成员国可探索扩大访问和使用公开政府数据的方式,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创造新的机会包括共同确定可使用开放数据集及基于开放数据集开发新产品和服务,鼓励以在线可用的标准化公共许可证形式使用和开发开放数据许可模型,并允许所有人出于法律允许的目的自由访问、使用修改和共享开放数据。

6.数据创新和监管沙盒。DEPA鼓励通过促进跨境数据驱动型创新以促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要求监管沙盒构建应基于政府和行业合作机制;数据沙盒将根据各国国内法律在企业间分享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支持私营部门数据创新并弥补政策差距,同时与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新发展保持同步。

7.人工智能和网络安全。DEPA促进采用符合道德规范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要求人工智能应该透明、公正和可解释,并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要求提高计算机安全事件的响应能力,识别和减少电子网络的恶意入侵或传播恶意代码带来的影响,促进网络安全领域的劳动力发展。

8.争端解决。DEPA致力于为解决政府间的争端提供有效、公平和透明的程序,争端解决的程序细节包括三个层次:协商、调解和仲裁程序,有效缓解了数字经济领域争端解决程序缺失的现状。

目前,中国在全面深入梳理评估DEPA条款的基础上,正与DEPA成员国保持密切沟通,开展技术磋商。中国数字经济规模位于全球前列,加入DEPA,既能与加强中国在全球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深化改革和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努力的方向相一致,也可为协定成员提供广阔市场,拉紧相互的数字经济合作纽带,为各成员企业和人民带来更大福祉,有助于促进亚太地区乃至全球数字经济的开放融合与长期繁荣。

在数字技术的驱动下,我国数字产业化规模迅猛扩张,产业数字化态势强劲;数字贸易是数字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共同演进的产物,正在构建各类经济活动的新业态;数字贸易在跨境研发、生产、交易和消费活动中产生,以数字平台为重要载体,高度依赖数据跨境流动, 广泛渗透到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的贸易形态,包括数字订购和数字交付为主要实现方式的跨境数字产品、跨境数据要素贸易、数字货物贸易和数字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将推动更多服务和产品、更多中小微企业甚至消费者个体融入全球价值链、嵌入全球价值链,并推动全球价值链同时向区域化和全球化方向发展。

为此,要依托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和数字贸易示范区等制度型开放试点区域,以“最佳实践案例”为抓手,探索将RCEP数字贸易的“软约束”转型为“硬约束”,对接CPTPP数字贸易规则和DEPA的核心纪律,提升各类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对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的领悟力、适应力和运用力,积极推进中国早日加入CPTPP和DEPA,为中国和各成员国企业构建一个共建、共用、共享的数字经济发展空间,造福亚太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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