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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明确中资“方便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

时间:2022-04-02人气: 作者:

2022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公告》(该公告于3月17日公布,无编号)。公告全文:

交通运输部明确中资“方便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


公告所称“中资船舶”,指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的国际航行船舶。

“非五星旗船舶”,指未在我国登记船籍而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旗帜的船舶,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称的“方便旗船舶”。

“沿海捎带”,指船舶在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包括:


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

或者

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


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运输。

由于是在我国港口间的运输,沿海捎带的性质属于国内运输。不允许外轮从事沿海捎带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均将沿海运输作为国内事务对待,实施将沿海运输保留给本国船公司和船舶的政策。而WTO成员海运承诺表中也均不涉及沿海捎带问题。我国的《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非五星旗船舶不得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交通运输部明确中资“方便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


这一禁令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逐步放开。

2013年首先在上海取得突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5号《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规定: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2015年,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沿海捎带业务都在列:

广东: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天津: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福建: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规定: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

其后,2017年,浙江、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也有沿海捎带业务:

浙江: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

辽宁: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

2018年,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沿海捎带业务的表述为: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2020年,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进一步规定:允许中资非五星旗船开展以宁波舟山港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广东、天津、福建、浙江的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可以作为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中转港,而其他自贸区的方案中即使有沿海捎带的业务内容,其开放港口也不得作为国际中转港。此次试点的关键就在于明确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为上述5个自贸试验区开放港口。
例如:
进口货物可以在上海港入境后,中转至青岛港或者国内其他开放港口卸船,但不可以在青岛港入境后再中转至上海港或者国内其他开放港口卸船。
出口货物可以在青岛港或者其他开放港口装船后,经上海港中转出境,但不可以在上海港装船后,经青岛港或者国内其他开放港口中转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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