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拟对“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立法(附一个冷知识:98章是啥)
冷知识牵出个“李鬼”来
前情回顾:
本来只是对9801这个税号觉得眼生,想查查税则看到底是啥,结果发现“《协调制度》和我国的进出口税则都没有第98章”这么个冷知识,顺便牵出个“李鬼”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就归纳了2点:
1.我国有“进出口税则”这个东西,但没有“海关进出口税则”这么个东西,叫“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不光是“李鬼”,还有明显错误。
2.《协调制度》和我国的进出口税则都只有97章,98章是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专为统计需要而设。
文章发出来以后,陆续收到一些反馈:
一是有朋友提醒,2002年海关总署第3号公告里,提到了“海关进出口税则”。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号(关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发布的200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根据中国政府加入的《协调制度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发布的200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
世界海关组织为使各缔约国能够统一理解、执行协调制度,编制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或HS注释),该注释是关于协调制度各品目的商品范围及所涉及商品的唯一解释。
根据协调制度,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税则注释”或“统计目录注释”),作为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税则归类或统计目录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这份公告,是这样理解的:
除了“海关总署”和“世界海关组织”等处出现的“海关”,加粗的“海关”二字是后面的“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的共同定语,不是只对“进出口税则”的,也就是说不是“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而是海关的“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否则,“统计目录”就缺少了定语。
不过呢,这样理解也存在一个问题,既然是共同定语,是不是也可以分解成“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统计目录”2部分,然后合并保留一个“海关”,不也可以说明存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这个东西吗?
公告是根据中国加入《协调制度公约》的背景,宣布中国海关自2002年起采用世界海关组织的《协调制度》,在此之前是否存在过叫作“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东西实在查不到了,但是按照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税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可以确定的是,海关既没有制定税则的权力,也不存在一个叫作“海关进出口税则”的东西。
二是有朋友反馈,像经济日报出版社、商务出版社出版的书名中含“海关进出口税则”字样的工具书有很多错误,朋友“都emo了”。
“今年转版HS2022,经济社和商务社为了抢海关税则书的市场,在2021.12月二十几号就早早截稿了,而海关出版社的书是12月31日才截稿,下厂印刷出货时间远比这两家晚,但准确率比他们高很多”。
这位朋友原来与中间商合作销售这两个出版社的税则书,后来不少企业反馈这类错误问题,跟中间商反馈但都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后来就没再合作了。
这就不只是把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合并的问题了。
读者买工具书不会是拿来消遣的,那是要当工具用的,攒出一本内容错误的工具书,不是坑人吗?
如果是进出口企业用了李鬼税则,出了归类错误,谁承担责任?
如果是报关行、归类专家用了李鬼税则给企业提供建议,出了归类错误,谁承担责任?
如果是海关关员用了李鬼税则,把企业报对的当成错的,报错的当成对的,谁承担责任?
不管是谁承担责任,貌似都不会是攒书、出书的人吧?
举个例子吧:
联合国安理会
全球联合国安理会
世界联合国安理会
后两个是不是一看就是李鬼,招摇撞骗用的?
那么再来看:
进出口税则
海关进出口税则
谁是李逵,谁是李鬼?
李鬼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不能害人应该是底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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