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推进发展,跨境电商得到快速发展,但跨境企业之间的摩擦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的摩擦也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竞争日益成为跨境电商最突出的竞争之一,由于国内跨境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还比较薄弱,导致了境外企业控告中国跨境电商侵权事件层出不穷,使得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贸易过程中屡屡遭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困扰。
01
跨境电商发展趋势与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跨境电商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贸易不可或缺的经济模式,据统计,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达12.5万亿元,同比增长19.04%,预计2021年市场规模将达14.6万亿元。
图表来源:网经社,http://www.100ec.cn
进出口结构:出口77.6%进口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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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电商进出口结构上,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上出口占比达到77.6%,进口比例22.4%。2020年在跨境电商进出口结构上,受去年疫情影响下出口电商快速发展背景下,出口结构出现小幅上升。行业加速发展有多方因素,包括:政策加持、外贸加快转型、电商需求增长等。
跨境电商模式结构上,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77.3%,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22.7%。2020年,B端线上销售与采购习惯加速养成,大量B端商家将销售行为转到线上,以无接触采购来满足下游买家的采购需求,带动B2B电商平台上游供应商与下游用户规模的基数增长。
近年来,随着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的极速增长,跨境电商领域的纠纷,尤其是知识产权类纠纷也日渐增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境外企业制约我国跨境电商从业者的重要竞争手段之一。
2015年年初,由于涉嫌销售仿冒产品,中国5000余名商户使用的PayPal账户被美国法院的临时限制令冻结,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美元,最终因应诉维权成本高、法律意识单薄等原因,不少商户PayPal账户被清零,中国企业无故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独有偶,在2018年-2019年期间,小猪佩奇商标及著作权权利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聘请美国律师,以相同的“钓鱼取证”方式,再次利用法院的临时限制令,冻结了中国上千家企业的PayPal账户。
由于跨境电商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存在地域性保护,再加之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管理制度尚未完善等原因,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然面临着巨大挑战。
02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摩擦日益增多的原因
1、跨境电商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目前,虽然我国跨境电商数量非常多,但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与少数大企业经济实力相差较为悬殊,因此在知识产权的投入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少,大部分企业未将知识产权作为跨境贸易的“先驱”,不愿意在知识产权上投入过多的人力与财力。
与此同时,不少企业奉行“拿来主义”,对市场上的“爆款”进行无差别的抄袭,出售仿冒产品,前期没有对相应的风险进行分析与规避,导致知识产权摩擦频频出现,最后导致损失惨重,也相应的影响了企业的声誉。
2、跨境电商的“无界限”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相矛盾
所谓“无界性”,是指跨境电商往往是发生在2个或以上国家、地区主体之间的贸易,该类交易涉及的跨境往往不受地域、国界限制,交易对象也不仅限于境外的单一的国家或地区。
而知识产权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受政治、文化及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本国或本地区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内容、保护力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且其权利的保护范围也仅在该国有效。因此,在跨境电商贸易中,尤其是B2C模式下,即便跨境电商经营者在其本国就所销售的产品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也无法确保其在产品所销售到的国家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因为这样做不仅本身是很难实现的,而且会大大增加经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率。这种跨境电商的无界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之间的矛盾,是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3、跨境电商企业合规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跨境企业还是以中小企业或者自然人居多,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以及“互联网+”模式的深入发展,我国与美国、欧洲以及东南亚国家与地区的贸易合作更加紧密,跨境电商空前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高、法律规范较为完备的美国以及欧洲地区国家,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权利人一旦维权成功,不但可以减少跨境卖家带来的市场份额的冲击,还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因此,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份额以及维权利益的促动下,境外权利人一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就会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而在跨境进口电商领域,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内消费者对海外商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大,消费能力及水平不断提高,不少跨境电商经营者与平台也纷纷转向跨境进口电商领域,出现了代购、海淘等方式的跨境交易。在跨境进口时,同样因为合规意识不足存在仿冒、侵害国内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03
跨境电商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一、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1、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一直以来都是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侵权频发的“高风险区”。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跨境贸易中,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已占据了所有侵权产品总量的95%以上。这是由于跨境电商交易活动中某些商家想通过现有知名企业的品牌力及影响力来达到,进而铤而走险,销售仿冒知名企业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产品。
商标侵权通常表现以下几种方式:
① 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图案
侵权产品 涉案商标
球衣上面的标志与涉案商标相似(商标注册号为1525785)
② 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文字
侵权产品 涉案商标
手表上面的“CK”字样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注册号为2483763)
③ 关键词侵权
侵权产品 涉案商标
手机壳描述中包含涉案商标文字(商标注册号为4057201)
2019年10月,思摩尔针对某些海外电商平台上存在的销售假冒Vaporesso等品牌产品行为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呈商标侵权诉讼,诉讼的被告主要是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将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假冒产品销往美国等地的跨境电商,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令100余名被告向思摩尔国际(06969)旗下的深圳麦克韦尔科技支付赔偿金总计540万美元,并永久禁售侵害麦克韦尔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外观专利侵权
相较于商标侵权,专利外观侵权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在跨境电商活动中,专利外观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假冒、销售专利权人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制造他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
Apple, Inc.是一家智能手机制造商,其在发布第一款智能手机iPhone之前获得了多项外观设计专利,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也生产智能手机。在苹果发布iPhone之后,三星也发布了一系列类似于iPhone的智能手机。苹果起诉三星,指控三星侵犯了苹果的多项外观设计专利。陪审团支持苹果一方,判给苹果3.99亿美元的赔偿金,这是三星通过销售侵权的智能手机获得的全部利润。三星提出上诉,辩称判决赔偿的利润应仅限于产品中仅涉及侵权的部件(例如屏幕或外壳),而不是整个产品。
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该裁决,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中判定赔偿的范围并不限于侵权的组件,因为消费者无法与智能手机分开并单独购买这些组件,最高法院随后授予调卷令。
3、著作权侵权
相较于作品传统的存储及传播方式,当今社会大部分作品主要以电子化形式进行存储与传播,是故电子化后的作品更容易被复制与传播,大大降低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实施侵权行为更为便利,也造成了在跨境电商活动中著作权侵权涉及的相关权利的主要集中在复制权、传播权与发行权等权利中的现象。
著作权侵权通常表现以下几种方式:
①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图片、宣传语、音乐等进行宣传,较为典型的行为就是“盗图”。
比如小猪佩奇”国内著作权纠纷首案中,侵权人聚凡公司非法使用著作权人的卡通形象,在淘宝网展示侵权商标,并销售印有“小猪佩奇”形象玩具,被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定为侵犯了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最终判赔15万元。
②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出售、传播作品的行为。例如盗版书籍、盗版影片等。
比如商家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亚马逊平台销售米老鼠毛绒玩具。
③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修改他人作品。
比如侵权人故意修改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卡通形象等进行小幅度修改,形成与原作品有区别却神似的新“作品”,以期鱼目混珠、搭上原作品的“便车”来扩展销售市场。
二、跨境电商侵权的应对策略
1、风险预防
对于跨境电商来说,首先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度自律,从根源上预防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同时,应当熟悉相关行业领域内的代表性商标,其所销售的产品应当有正当的来源渠道。对于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跨境电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潜在的风险过大,与预期的收益不成比例,应当及时更换商品的种类,避免产品侵权。
对于“自产自销”的跨境电商,在设计、生产产品时,则应当避免如“傍名牌”等搭便车行为,以防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于已经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销售的商品,如果认为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当及时予以下架处理,防止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买家的订单,跨境电商同样不能贪图小便宜,对于涉嫌侵权的订单,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授权证明。
相关案例显示,品牌商和律师会采取“钓鱼取证”的方式,故意向涉嫌侵权的跨境电商下达订单,以获取跨境电商的PayPal账户,并完善侵权诉讼的相应证据链条。
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判定上,由于各国国情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亦有差异。对于跨境跨境电商来说,不仅应当满足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还应当满足外国的相关规定。以美国为例,客观来讲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在判定侵权的规则上与中国司法标准也不尽相同。
跨境电商侵权诉讼主要着重于对品牌商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判定难度较低,跨境电商可以进行初步的判断。在必要时,跨境电商可以选择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寻求专业咨询。
2、积极应诉
对于跨境电商来说,如果已经收到相关律师函,权利人准备提起侵权诉讼,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不可置之不理。对于权利人和律师来说,提起侵权诉讼是建立在前期大量调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的基础之上,相较于跨境电商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状态下的优势。管辖法院也是美国法院,原告和律师具有“本土作战”的便利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跨境电商依然不应诉或者消极应诉,不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在美国法院缺席判决的情况下,中国跨境电商的败诉率极高。其不利后果往往是面临美国法院的巨额赔偿判决,跨境电商的PayPal账户被冻结,款项被法院划拨,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有的跨境电商具有侥幸心理,认为美国法院冻结的PayPal账户中余额不多,索性置之不理,注册一个新账户继续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此种处理方式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会招致严重的不利后果。美国法院判决,不仅针对法院冻结的PayPal账户,而是侵权的跨境电商的一切资产都在法院划拨范围之内,直至支付所有赔偿金额。
如果初次冻结的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赔偿金,跨境电商新注册的PayPal账户即使与被认定侵权商品的交易无关,也可能被法院冻结;甚至跨境电商在美国的其他资产也可能被冻结或者被法院执行,以偿还司法裁判认定的赔偿金。这会极大地影响跨境电商的经营活动,对个人信用也会产生影响,由此造成一系列的不利后果。
因此,面对侵权诉讼,跨境电商不应采取逃避的态度,而应当积极应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损失降至最低。
面对诉讼,跨境电商应当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这些诉讼中,不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适用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跨境电商来说,不仅不熟悉一般庭审流程,甚至还可能存在语言交流上的障碍。在收到对方律所的相关邮件后,在没有专业人士指导下,主动联系对方,可能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较于对方律师,跨境电商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及时向政府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在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指导下委托职业律师与对方律师交涉。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停止售卖涉嫌侵权的商品,防止侵权的进一步扩大,并根据律师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
对于“天价”的赔偿请求和冻结账户的禁令,跨境电商不必过于慌张,自乱阵脚。在跨境电商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律师发给跨境电商的邮件中往往会包含如“原告向被告要求200万美元的赔偿”的表述。这是因为在美国商标法中,故意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就是200万美元。
而实际诉讼中,极少有按照最高额度赔偿标准裁判的案例出现。同时,跨境电商不必担心国内的账户受到美国法院禁令的约束。从法理上来看,美国法院的裁决在未经中国法院认定的情况下,对中国境内的机构不产生约束力。美国法院的禁令可以冻结跨境电商的PayPal等海外账户,却不能直接要求中国的银行和机构冻结跨境电商的中国账户。
3、及时止损
在跨境电商侵权诉讼中,虽然积极应诉是最有效的定分止争的方式,但高昂的跨国诉讼成本是跨境电商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如果诉讼成本高于诉讼预期收益,继续进行诉讼反而会导致跨境电商收益的下降。
此时,一味将诉讼进行下去是没有意义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基本无争议、胜诉几率渺茫的案件,律师往往会建议跨境电商选择和解,从而达到及时止损的作用,将不利的后果降至最低。和解并不意味着消极应诉,而是解决诉讼的另一种途径。
诉讼中,法院往往会发布禁令,冻结跨境电商的PayPal账户。如果跨境电商选择应诉并不幸败诉,法院会从冻结的PayPal账户中划拨相应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对原告的赔偿,若不足以支付,还会要求跨境电商另行支付。
如果跨境电商选择和解,原告方律师会以法院所冻结的PayPal账户余额作为参考,综合相关案情与被告律师展开谈判。根据账户余额的不同,通常和解金额是跨境电商PayPal余额的50%-90%。
同时,与原告方签署和解协议,意味着跨境电商已经承认了存在侵权行为。如果美国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再与原告方律师和解谈判时,原告方律师很可能不再以跨境电商中被冻结的PayPal账户余额作为和解金的谈判依据,而是以法院的判决赔偿金额作为谈判依据。
因此,对于跨境电商而言,如果被冻结的PayPal账户中余额不多,应当及时委派律师,在美国法院裁判前与对方进行和解谈判,及时止损。此种方式,一方面避免了高额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和解金往往是冻结金额的一部分,仍会有部分剩余。PayPal账户解冻后仍可继续使用,最大程度上减少了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被冻结的PayPal账户中余额较多,且侵权行为比较轻微,积极应诉所预期的赔偿金额低于谈判所能争取的和解金额,跨境电商可以选择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积极地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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