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空白报关委托书”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的规定,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因此,该“空白报关委托书”应视为委托人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而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不能单独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报关事项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就整个货运代理事项成立合同关系。
其次,对于三者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与报关公司之间成立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因为我国的报关制度要求报关公司必须提供货物权利人的委托书,因此,报关委托书实际上是应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文件,性质与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的性质一样,仅是一种进出口货物必须的单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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