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是是承运人或出租人利用船舶完成货物空间位移并提供运输劳务而向运输劳务的购买者收取的报酬。根据其支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付运费、到付运费和一部分预付、一部分到付等几种形式。
预付运费是在提单签发之时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托运货物一方支付给船公司的。到付运费则是在货物运至目的港卸货后由收货人提货时支付给船公司的。前者风险较小,因此在运输实务中得到普遍的应用。
然而,运费到付是法理上的原则。在到付运费的情况下,船方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以至于丧失了商业价值或不能满足商业上的用途,不能称其为原来的货物,则船方无权要求运费,所以“到付”带给承运人的风险要比“预付”大。预付运费一经发出就作为船方的收入,即使在运输途中货物或船舶发生灭失或沉没,托运一方也不能要求承运人退回运费,而只能依运输合同或其它名义把运费损失作为其经济损失的一部分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如果托运一方或收货人的损失是由于船方可以免责的事项造成的,则作为货物损失的一部分,运费也就无法从船方得到追偿。
实践中,预付运费并不一定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运费已付提单时托运人马上就支付的,而往往是在提单签发过后3~5个银行工作日支付。从目前来看,能够给予船公司的保证是有限的,也是无力的,其原因是:现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就已完成交货义务。
到付运费虽然由船方承担风险,但现在人们抵御海上风险的能力已有很大的提高。另外,到付运费情况下,承运人收到运费的时间是推迟到目的港,但此时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得以保障,可以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因为此时的债务人是收货人,债务人对货物有所有权,可以行使该权利。
可以看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的收取都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到付运费的风险性有所降低,而预付运费的风险性有很大提高。船公司欲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谋求对于运费的保护措施,保护自己最重要的权利。
二、 避开海运运费风险的方略
海运运费风险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从货物装船到运至目的港卸货全过程中的自然风险、政治风险、人的疏忽过失所致风险等;另一方面就是按照运输合同履行合同之后,由于债务人没有尝付能力或债务人故意欺诈或其它种种原因未能收取运费的风险。
第一方面风险,承运人在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就应当订立对己有利的条款,把海上风险转由货方承担。对于“提单签发后”、“船舶开航后”指定一段时间支付的情况,应尽量把赚取运费的时间订在提单签发之时或船舶开航之时。
如果单纯从第一方面来看,预付运费条件下船方的风险较小,故若对航次租船人资信情况有所了解,可尽可能采用预付运费的方式或者采取预付一部分、到付一部分的方式,以减少自己收取运费的风险。同时,船方再通过保险,交付一定的保费,以保证收取运费的权利,尤其是在具体航次承担较大风险时,船方更应投保。
对于第二方面的风险,船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略:
1 、重视对托运人或租船人的资信调查。调查应包括公司资本情况、盈亏情况、公司创业资历及开户银行的地址、电话和帐号。对于公司规模较小、偿付能力较低、资信不良的公司则应把好关,采取其它对策。
2、 运费支付时间尽量约定在预付运费提单签发之前或之时。当前国际贸易中一般都采用CIF或CFR价格条件,信用证一般也都要求是运费已付提单。托运人或承租人所持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不一致时议付行有权拒付,由此迫使其及时交付运费以结汇。
3、在信用证交易情况下,要求托运人或承租人开具以原交易的信用证议付行为开证行、承运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或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证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保函。托运人或承租人可以以前一信用证作担保,开具以议付行为开证行、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把商业信用转为银行信用,或者提供议付行出具的保函。
三、运费未及时收回的补救方略
1、 及时弄清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尽快掌握拖欠运费的债务人的详情。可通过船代、货代、船舶经纪人以及买卖合同的买方、提单的另一方当事人、收货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2、 在预付运费情况下,当拖欠运费的债务人资信不良、偿付能力有限时,要及早采取措施,避面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3、 对于在有大公司、银行等出具保函的情况下,可直接向这些担保单位施加压力,或通过他们向拖欠运费的债务人要求支付,或者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此时对于运费的收取还是可以有较大把握的。
4、 对于到付运费或提单中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或者租船合同中的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件明确有效地并入提单中时,则在目的港可以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如债务人仍然不支付运费,船方可直接留置货物按程序进行拍卖、变卖,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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